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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无明显错误
发布时间:2013-05-22 11:35:00    作者:

 

     从网上得知,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杀人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张青松律师认为,云南高院再审程序违法,理由是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再审是不是受到舆论所左右,这不是作为律师应该思考的问题,作为律师同行,我只谈谈法律层面的东西。

 

  人民法院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提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我重点说说第三种情形,因为这是张律师认为再审不合法的主要理由。

  请注意,第三种情形原文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里使用的是“确有”一词。何谓“确有”?如果依法应判处死刑,却判了死缓,是否属于“确有”?毫无疑问,应将这类情形归于“量刑不当”的范畴。对于“量刑不当”的判决,应归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我认为,云南高院启动李昌奎案的再审程序,并无明显错误,我不同意张青松律师的看法。

  从媒体报道看,“法律适用明显错误”才能提起再审的表述,不知是张律师的看法还是媒体的猜测。“明显”和“确有”是否存在某种差别?个人理解,“明显”更多强调的是“一目了然”、“十分清楚”,而“确有”强调的是“确实存在”,是否“一目了然”和“十分清楚”,“确有”这词似乎并不强调。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