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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
发布时间:2014-06-03 16:56: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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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协议双方: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现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执行乙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信息,其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使利用这些发明创造、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相有关的知识产权。

 

甲方在退职、退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乙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在乙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所有权属于乙方。

 

上述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归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甲、乙各方应尊重双方的相关权利并协助对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离有知识产权的,应当于事前向乙方申明,并及时向乙方通报进展情况,经乙方确认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应尽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和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在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按以下        项支付保密费,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1)每年支付     元;(2)每年支付    元;(3)每年支付  

 

    第六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须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并付的工作作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七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乙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已生产、经营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八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任何形式的载体的,均归乙方所有权,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者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住处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存、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络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相关函电等。

 

本合同提及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管理决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发给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  本合同第七条所称职务,包括但不限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第十二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缺勤、旷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因本合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分别为:享受本协议第五条(1)级保密费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享受    2)级保密费的,支付违约金     万元;享受(3)级保密费的,支付违约金     万元。乙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表赔偿损失,但可能从损失额中抵扣。

 

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醉中扣除。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内容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订立时间: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