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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从“程序空转”到二审全面改判
发布时间:2026-09-06 11:59:33    作者:


是一场历时数年的法律维权拉锯战。


同一案件,经历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再次驳回、二审全面改判的曲折历程。当终审判决落槌的那一刻,我所蒲杰博士、刘晗律师和委托人多年来的坚持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回应。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831日作出终审判决:合作方须向委托人返还挪用资金5700余万元,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律师费,其母公司须在未出资4.44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就在数月之前,成华区法院重审后仍然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之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已经明确指出审理方向,一审法院为何仍然固执己见?

 

案情回溯:一笔资金的离奇旅行

 

故事要从一份合作开发协议说起。

 

委托人与合作方签订了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双方按照1:1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为防止资金被滥用,协议特别设置了共管账户制度——所有项目收入必须进入共管账户,任何一方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否则除立即返还外,还应支付挪用资金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然而,美好约定并未得到完全遵守。

 

经司法鉴定确认:2014年至2022年期间,合作方及其项目公司通过网银方式,从共管账户向自己及关联公司账户转出了130笔款项,合计金额高达5754万余元。这些转账没有经过委托人的任何审批。另有6000元从共管账户转入非共管账户后未转回。鉴定机构在报告中清晰载明:我们未能收到转款经过委托人审核的任何依据。

 

更有甚者,合作方实际控制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明确承认挪用资金的事实,仅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请求暂缓返还。这一关键证据,本应成为认定违约的铁证。

 

一审两次驳回:从未清算无法认定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某公司本以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一审法院的两次裁判,却让人始料未及。

 

第一次一审,成华法院以项目未清算、双方未完成对账为由,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依法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川01民终391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明确指出了原审判决的错误:某公司的本诉请求是追究对方在履行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该项目是否清算以及如何分配剩余利润或承担经营亏损没有直接关系。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双方在履行案涉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审查。

 

发回重审裁定已经画出了清晰的审理路径。

 

然而,重审判决再次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请。

 

这一次,一审法院换了一个理由,但审理思路如出一辙:双方未就合资、合作期间的全部过程性收支完成清算,审计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双方合作期间的全部收入、支出明细,因此无法断定合作方支出上述款项是用于合作项目还是单纯挪用,或存在债务抵销之情形

 

一审法院甚至从鉴定报告引述的对方当事人单方说明中,推断出一个资金净流入的事实,以此否定挪用行为的存在。至于那份对方实控人自认挪用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只字未提。

 

就这样,一份已经锁定了未经审批转出5754万余元这一核心事实的鉴定报告,在一审法官的笔下,被轻轻放下了。

 

二审全面改判:正义终于实现

 

一审判决的理由让人啼笑皆非,委托人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展现了一审所欠缺的司法智慧和担当。

 

关于挪用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指出:合作方未经审批擅自转出款项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至2022年期间,之前转入款项不能认定为系对之后擅自转出款项的回款。且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开发所需投资由双方按1:1比例投入,不排除转入的资金系后期投入的开发资金。在合作方没有证据证明转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转入大于转出为由否定挪用行为,二审法院明确予以纠正。5700余万元的挪用事实,终获认定。

 

关于返还账户的确定,二审法院认为:合作方恰恰是通过其名下的共管账户实施挪用行为的,表明这些账户实际在合作方管控之中,并未真正实现共管。委托人要求将挪用款项返还至其与合作方开设的687共管账户,更有利于保障守约方的权益

 

关于违约金,二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的惩罚性条款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了以挪用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1.3倍计算的标准。

 

关于母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查明:合作方的全资母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认缴期限至2050年,但合作方已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其中包括执行标的超4.4亿元的大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已经成就。二审法院据此判令母公司在4.442亿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合作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律师费,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明确约定,支持了委托人主张的全部律师费

 

从驳回全部诉请,到改判全面胜诉,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委托人、我所律师对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更是二审法院秉持法治精神、敢于纠错的担当作为。

 

结语:个案背后的法治回响

 

这起案件说明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每一级法院都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在发回重审后以新的理由重复旧的错误。

 

它还为商业合作中的共管问题提供了司法指引:共管账户必须真正实现共管,未经共同审批的资金流动,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合作开发中的信任,必须建立在规则被真正遵守的基础之上,而非一方的善良期待之上。

 

对于委托人而言,5700余万元资金的返还判决,意味着多年维权之路终于看到了希望。而母公司在4.44亿元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则为判决的实际执行提供了一点安慰。

 

法律的天平,最终偏向了守约的一方。这条路上的曲折与反复,恰是法治完善过程中最真实的注脚。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