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最新案例:未交付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3-05-15 11:58:00 作者: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余某向某房产公司订购价值290万元的房屋,双方签订订购协议,约定余某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首付款87万元应于签订正式合同当日支付。当年12月10日,余某在正式购房合同上签字,房产公司收回余某签字的合同,经内部审批后于同日在合同上盖章。但因余某未带剩余首付款,某房产公司要求余某支付剩余首付款的同时领取合同。因余某长期不支付剩余首付款,次年8月13日房产公司遂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余某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余某承担16.5万元的违约责任。
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余某向双流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某房产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余某承担16.5万元的违约责任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未将正式购房合同交付给余某,余某不知道房产公司是否在合同上盖章,导致余某无法履行交付首付款等合同义务,并认为房产公司未按照订购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判决房产公司向余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驳回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二审发回重审
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蒲杰律师提起上诉。蒲杰律师代理认为,正式购房合同已于2010年12月10日依法成立并生效,表明房产公司已履行了订购协议约定的义务,余某缴纳的10万元定金已依法抵作房价款,一审判决以房产公司未向余某交付合同为由,认定房产公司未履行与余某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同时,余某未履行生效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金16.5万元。
2012年10月25日,成都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数十位成都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托受邀参加旁听。法庭审理认为,正式购房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决定着余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决定着某房产公司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成都中院当庭宣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发回重审。
四、结论
合同依法订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是一条基本的规则,而是否交付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房产公司并无必要独家持有合同,买受人有权要求房产公司交付合同。
2010年11月,余某向某房产公司订购价值290万元的房屋,双方签订订购协议,约定余某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首付款87万元应于签订正式合同当日支付。当年12月10日,余某在正式购房合同上签字,房产公司收回余某签字的合同,经内部审批后于同日在合同上盖章。但因余某未带剩余首付款,某房产公司要求余某支付剩余首付款的同时领取合同。因余某长期不支付剩余首付款,次年8月13日房产公司遂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余某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余某承担16.5万元的违约责任。
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余某向双流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某房产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余某承担16.5万元的违约责任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未将正式购房合同交付给余某,余某不知道房产公司是否在合同上盖章,导致余某无法履行交付首付款等合同义务,并认为房产公司未按照订购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判决房产公司向余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驳回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二审发回重审
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蒲杰律师提起上诉。蒲杰律师代理认为,正式购房合同已于2010年12月10日依法成立并生效,表明房产公司已履行了订购协议约定的义务,余某缴纳的10万元定金已依法抵作房价款,一审判决以房产公司未向余某交付合同为由,认定房产公司未履行与余某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同时,余某未履行生效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金16.5万元。
2012年10月25日,成都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数十位成都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托受邀参加旁听。法庭审理认为,正式购房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决定着余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决定着某房产公司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成都中院当庭宣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发回重审。
四、结论
合同依法订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是一条基本的规则,而是否交付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房产公司并无必要独家持有合同,买受人有权要求房产公司交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