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产品竞争力,往往在销售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作出“假一罚百”甚至“假一罚万”的公开承诺,如果消费者最终买到了假货,那这样的承诺能否兑现,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呢?2017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判决中,法官首先将销售者的自罚承诺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认定售假者应当据此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同时也有权申请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且法院也认为调整违约金的条款不能机械适用,应结合商品的特征、价值以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综合认定。本案中,售假者佰某公司售卖的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售假者退回货款并赔偿消费者十倍价款。具体案情如下:
2015年10月19日,周某汇款1680元,通过某网购平台向被告佰某公司购买了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60盒,每盒单价为28元,总价为1680元。而当时该网购平台向外打出的宣传口号是“买特产,假一罚万”。
周某通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认为其购买的大红袍茶叶是不合格产品,遂诉至法院,并要求:1.判令佰某公司退还货款1680;2.根据佰某公司“假一罚万”的承诺,要求佰某公司赔偿16800000元;3.赔偿检验费4450元,合计16806130元。
一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首先依法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茶叶进行鉴定,结论为:送鉴大红袍茶叶稀土含量不符合GB/T18745-2006标准要求(GB/T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一武夷岩萘》、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术要求为≤2.Omg,裣验结果为2.3mg),感官品质不符台GB/T18745-2006武夷岩茶大红袍一级要求(测试结果为武夷岩茶大红袍二级)。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大红袍茶叶质量不合格,并非佰某公司所承诺的“正品”,佰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据此支持了周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显然,“假一罚万”系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明确约定,对销售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同时法院依申请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关于本案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诚然,契约必须遵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畸重的违约金数额将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规定已确定违约金虽然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但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惩违约方,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不能完全放任和留待当事人自由约定,在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调整的,法院应予适当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中,佰某公司承诺“假一罚万”,显然过高,佰某公司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应予调整。”
同时,就违约金调整幅度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因本案中案涉大红袍系食用农产品,对其质量应予严格规制,售假者的售卖虚假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如果机械按照“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标准调整违约金,不足以发挥违约金制度适当的惩罚功能。因此得援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售假者佰某公司在退货的基础上赔偿周某十倍价款。
佰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处理类似问题打开了新的思路,既惩罚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又避免了机械按照商家承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