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绪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何某某作为债权人,邹某某、朱某某作为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成都市新津某实业有限公司、蒋某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上蒋某某作为丙方,连带担保人签字,但注明协助收回此笔借款。因债务偿还发生纠纷,何某某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诉讼中,蒋某某认为自己在该协议上注明责任为负责协助收回此笔借款,不认可自己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何某某与邹某某、朱某某、蒋某某、成都市新津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1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由邹某某等人给付何某某借款本金743 7809.43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被告邹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2015年11月5日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邛崃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邹某某、朱某某应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成都市新津某实业有限公司和蒋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9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作出(2016)川01民终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邹某某、朱某某应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应扣除邹某某、朱某某已经归还的180 000元利息。2、成都市新津某实业有限公司和蒋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因各方未履行债务,何某某向邛崃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邛崃法院向邹某某、朱某某、蒋某某、成都市新津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财产申报令,并根据财产查控情况,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6)川0183执16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邹某某、朱某某四套共有房产,以及蒋某某所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一私家车车位。因邹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三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情形,法院将该三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19日,邛崃法院向邹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三人发出了消费令。其后,邛崃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提供的线索,蒋某某的未成年人子女,就读于成都市金牛区一高收费私立学校,8月30日,邛崃法院执行法官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其所辖的成都某高收费私立学校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该私立学校不得接受被执行人蒋某某的子女在此就读,并协助法院依法执行案件。
该案在执行法官向学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后,得到了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并引发热议,媒体和网民对法院敢于动真格,多举措限制“老赖”高消费,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予以了充分肯定。
附件一:
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16)川0183执1650号
邹应辉、朱晓群、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蒋代彬:
你(或你单位)与邹应辉、朱晓群、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何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川01民终397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建华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何建华借款本金7437809.43及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7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邛崃市支行
户名:邛崃市人民法院 账号:4402 2270 2910 0073 643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员:沙马里体日、向春 联系电话:028-88790141
特此通知
邛崃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二:
邛崃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川0183执1650号
蒋代彬: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何建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邛崃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