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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不因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3-07 14:53:30    作者:

整理人:石绪律师

【裁判要旨】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权并不因此而能被重新计算。

【案件来源】

(2017)最高法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于2010年12月18日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应以此时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客观上陈宇光其时已不能代表熊猫商城公司。2007年9月,因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熊猫商城公司股份,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宇光变更为李思廉,届时起,陈宇光不再担任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自2004年8月起双方当事人就2002年合同项下争议一直处于讼争状态,戚务诚事务所应当知道陈宇光无权代表熊猫商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且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这一事实已进行工商登记,对社会公示;第三,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1996年协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戚务诚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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