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绪律师
【裁判要旨】
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留下自己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后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公司向行为人送达司法文书,但因为邮政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递,从而导致收件人不能参加法院开庭审理的,邮政快递公司应对收件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2018)京01民终389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专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邮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投递义务。涉案邮件封面批条记载了投递员的投递情况,即"一次投递无人、二次投递无人、地址欠详、电话不通"。该邮件被退回法院。而邮件收件人地址一栏清晰写明了张志东的收件地址及手机、座机电话号码,并非地址不详,显然在投递过程中存在相应的问题。同时,营业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第二、三次投递时符合相关的规定,因而其投递行为存在过错,由于此过错,导致张志东未及时收到法院传票参加庭审,被按撤诉处理,导致了诉讼费的损失。该损失与营业部的投递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营业部应赔偿张志东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