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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最大误差核查法”快速审查造价鉴定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08 14:48:08    作者:

【裁判要旨】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用“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意见,即由反对方指出鉴定意见中最大的误差部分,由法院组织双方对该部分进行核查,若对该部分的核查结果存在重大误差,则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若误差不明显则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来源】

2018)最高法民终4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争议较大,鉴于全面核查鉴定意见中的各项工程造价数据是否客观准确需要较长时间,为提高审判效率,双方同意本院关于采取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建议:由反对方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资料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单方核查,指出最大误差部分,由本院组织双方对其工程量、工程单价及计算过程、计算结果等进行核查,若对该部分的核查结果存在重大误差,则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若误差不明显则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据此,赵禄文根据特斯泰所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了核查,发现仅桩基工程造价部分就相差一倍多。本院组织双方及特斯泰所质证时,凯旋公司、特斯泰所承认赵禄文核查报告的计算方法、过程和结果都没有问题,产生误差的原因是提交给赵禄文核查的资料错误,《鉴定意见书》是依据凯旋公司自行编制的《现场验收记录表》作出,而特斯泰所交给赵禄文核查的是2014年赵禄文提交的鉴定资料。待本院进一步追问凯旋公司制作《现场验收记录表》的依据时,凯旋公司称系根据其工作人员内部记录而编制。赵禄文则称,其当时提交的《现场验收记录表》系工程签证,其中约1/3有业主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字,约1/3有监理方、施工方签字,其余部分施工班组提交后两方均没签字。因此,从证据形式上看,赵禄文提交的鉴定资料比凯旋公司提交的更具客观真实性,特斯泰所采用凯旋公司单方制作的《现场验收记录表》作为鉴定依据不当。”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