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依法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时,用工单位即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来源】
(2018)渝民申20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重庆高院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申请人因工受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在依法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所支付。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