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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汇编】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20 09:54:48    作者:

案例1: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虽存在紧密的人身关系,但其各自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配偶。因此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离婚后配偶并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

2014)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虞德水在《协议书》中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虞德水为涉案《协议书》债务人,其该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系对其债务为债权人设立财产担保。涉案《协议书》签订时王芹和虞德水系夫妻关系,《协议书》列明的合同当事人中不包括王芹,王芹在《协议书》中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仅在该《协议书》上有签名。对王芹签名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系基于其与虞德水之间的夫妻关系,对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即对虞德水承诺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王芹与虞德水虽然存在夫妻身份关系,但其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虞德水在《协议书》中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王芹。由于王芹在《协议书》中未承诺以其个人名义为合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王芹提供了保证担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冯培祥诉讼主张王芹承担本案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王芹上诉提出撤销一审法院对其判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

【裁判要旨】

担保之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来源】

2015)民申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关于谢凯在本案的担保之债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谢凯是欢娱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欢娱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欢娱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大股东谢凯个人获利的多少,也会与谢凯与王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谢凯为欢娱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公司的经营,也是为了个人利益。从这个角度讲,将谢凯因担保涉案借款形成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王琅称谢凯为涉案借款担保与其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王琅应否在本案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本案中王琅主张存在第一种情形。201448日《协议书》中有关谢凯以其持有的股份及个人资产清偿公司所欠李文龙本息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的谢凯个人资产应是区别于公司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该条款中有关谢凯个人资产的约定不是特别明确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琅没有更多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妥。

案例3: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实际参与了借款过程的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来源】

2015)民申字第189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关于乔钰峰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乔钰峰作为百钰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晟捷的妻子及百钰公司员工,与案外人王春生签订了《保证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实际收取牛红霞等七人的借款,并将借款实际交付给王春生,还办理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上述《承诺书》中,乔钰峰也在经办人处签字。可见,乔钰峰本人参与了整个借款过程,且对裴晟捷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明知并认可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裴晟捷与债权人约定以个人财产担保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裴晟捷的保证债务应属于裴晟捷与乔钰峰的夫妻共同债务,乔钰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乔钰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度混同情形,并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故乔钰峰主张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不能成立。

案例4:

【裁判要旨】

夫妻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不当然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来源】

2016)最高法民申141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因五张借据系由之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转换而来,案涉债务发生于林风送与黄风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风送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判令林风送对于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