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案件来源】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爷爷曾乙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覃一夫妇看到覃某在吃芭蕉,询问苏某并确认芭蕉是苏某给的,覃一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上午11时许,曾某来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14时,覃某和曾某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覃一夫妇跑到覃某和曾某身边,发现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跑到曾某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芭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曾乙和覃一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某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抢救,期间从曾某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裁判文书】
佛山中院认为:
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覃一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覃一无故意加害曾某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覃一在明知曾某有不能独立进食芭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曾某独立进食芭蕉,故覃一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判断覃一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
对此,本院认为,覃一对于曾某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
首先,事发时,曾某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芭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曾某年幼的覃一的孙子覃某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由此可见,覃一对于曾某独立进食芭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其次,对于并非曾某临时监护人的覃一,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曾某,并且事发当日早上,曾某已经与覃某一起进食过芭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事发时为当日下午,才发现曾某进食芭蕉窒息,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曾某,不能据此认为覃一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