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为公司)在所签订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生效",债务人方仅有公司盖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债务人以其法定代表人未签字而导致本协议尚未生效拒绝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2013)民申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1、家具商城与机床公司签订《协议书》,自愿为牡丹园公司欠付机床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且,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2、再查明,该《协议书》上仅盖有家具商城的公章,但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机床公司方面,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公司公章,但机床公司方面对《协议书》内容表示认可。
3、家具商城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机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