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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案例】作为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并未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2 21:57:36    作者:

【裁判要旨】

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

【案件来源】

(2019)04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7318日,王子安以188XXXXXXXX手机号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以支付宝方式向被申请人拜克洛克公司支付押金99元。同年63日,王子安申请退押金成功。2017615日王子安再次通过支付宝方式向拜克洛克公司交纳押金99元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在ofo共享单车手机APP中,被申请人拜克洛克公司提供的《ofo小黄车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服务协议》)第14.2条约定:【管辖】。您因使用OFO共享单车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OFO共享单车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OFO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在北京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19114日,王子安提起本案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拜克洛克公司成立至20183月,该公司使用的《用户服务协议》为同一版本。该版本《用户服务协议》提示条款[审慎阅读]条款约定,您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其中[审慎阅读]条款中请您务必审慎阅读……重点阅读的文字下方标有下划线。

【裁判文书】

北京四中院认为:

第一,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所涉的《用户服务协议》中第14.2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为网络仲裁条款。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王子安于20173月曾注册过ofo共享单车用户,作为一名长期使用ofo共享单车的消费者,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现申请人选择再次成为ofo小黄车的注册用户,并向被申请人支付租车押金,足以证明其对《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无异议。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第14.2管辖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双方约定仲裁事项为上述协议引起的或与上述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北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亦是唯一确定的,故《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申请人王子安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仲裁条款系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仲裁条款应属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该仲裁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情形,故对王子安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对涉案仲裁条款进行了显著提示的问题。申请人王子安提出被申请人拜克洛克公司并未对涉案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标明,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审慎地提示义务,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佐证,故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涉案仲裁条款是否为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本院认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另申请人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故申请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案仲裁条款加重了申请人的维权成本,阻却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为无效条款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