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对抗执行的效力,只有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为顺利受让物权而办理的预告登记,且在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实体的阻却执行之权利。预告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仅为,在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时候,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并优先于在后序列的预告抵押登记。不能依据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且应视情形,才能在执行中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
(2019)最高法民申1049号
【案情简介】
债权人花旗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郭凯的房产,公积金中心系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尚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在办理正式的抵押权登记之前,必备条件是案涉房屋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正式产权证,但由于郭凯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登记。公积金中心认为自己对于未能办理正式抵押权登记没有过错,因此预告登记并未失效,自己有权依据抵押权预告登记享有优先权对抗执行。
【法官观点】
本院认为,公积金中心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则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公积金中心对案涉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享有抵押权,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显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根据文义可知,该条司法解释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标的物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并非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公积金中心以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原审是否查明案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时效等事实,不影响原审对公积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事实认定。如前所述,公积金中心仅是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具备完成本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原审对其要求确认就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公积金中心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案件评析】
只有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为顺利受让物权而办理的预告登记,且在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实体的阻却执行之权利。预告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仅为,在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时候,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并优先于在后序列的预告抵押登记。不能依据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不能主张以拍卖、变卖案涉房产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外,由于在执行中,正式的抵押权人都不享有阻却其他债权人查封、冻结或拍卖变现的权利,预告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当然也并不享有阻却其他债权人查封、冻结或拍卖变现的权利。应当肯定的是在预告抵押登记指向的标的物已经“具备完成本登记条件”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据此在执行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然而在本案中,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在并未举证证明其预告抵押登记已具备了完成成抵押的条件的情形下径行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法院对其诉请予以驳回。笔者进一步认为,如果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具备完成本登记条件”的,在实务中可以通过继续提起执行方案分配异议之诉的方式,延缓执行分配的节点,从而为“具备办理本抵押登记条件”争取时间。其仍可在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执行规定》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