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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1 09:38:25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