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作出裁决,支持某公司工程款340余万元、新增工程款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本所蒲杰律师、刘晗律师作为申请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019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专业分包合同,承建岳池县经开区纬十一路道路路基、路面及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结算金额以“总包合同结算价”下浮2.2%确定,但总包结算需待PPP项目全部子项审计完成、确定下浮系数N值后方能办理。2022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认工作量核定表,确认工程造价894万余元,然因上游结算长期无法完成,申请人的工程款被拖欠近三年。
2025年4月,本所律师代理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以政府审计价下浮2.2%作为结算依据,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新增换填工程款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被申请人则抗辩称N值未定、结算条件不成就,并以合同“背靠背”条款主张免责,并认为申请人已放弃新增路基换填费用。
仲裁庭采纳了我方关于公平原则的核心观点,认为总包结算迟延非分包方可归责,若固守合同文义将导致债权无限期悬空。仲裁庭创造性地以双方已无争议的工作量核定表894万余元作为付款义务基础,确认欠付工程款340余万元;同时认定新增换填工程虽未纳入财评,但有政府文件、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施工事实,支持工程款44万余元。关于利息,仲裁庭虽未支持日万分之五的法定利率,但认定“背靠背”条款在本案中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不予采信,改按LPR分段计息。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亦获全部支持。
本案系PPP项目多层分包模式下工程款结算困局的典型缩影。本所律师紧扣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成功推动仲裁庭在合同文义之外寻求实质正义,为施工企业突破“总包不付、分包不结”的僵局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