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与被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仲裁案作出(2024)成仲案字第2998号裁决,支持申请人垫付的排危抢险及质量缺陷整治费用3.2489亿元、监理费471.97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8万元、仲裁费105.57万元。同年10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民特72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所蒲杰律师、刘晗律师作为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
一、案件背景
2012年,被申请人通过BOT模式投资建设某市地下商业开发及地下通道项目,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烂尾,在建工程出现严重渗漏、结构缺陷等质量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经政府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无力整改,于2016年11月19日向申请人出具《委托及承诺函》,委托申请人代为组织排危抢险及质量缺陷整治,承诺整治费用由市财政先行垫付、经审计后由其全额承担。申请人依委托将工程交由下属市代建中心按抢险救灾工程程序实施,被申请人指派的工作组全程参与。2018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2023年1月市审计局审定整治费用3.2489亿元,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监理费471.97万元。因被申请人拒不付款,申请人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核心认定
仲裁庭认为:1. 《委托及承诺函》由被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虽其签署时处于羁押状态,但无胁迫直接证据,且被申请人后续指派人员参与工程、多次书面确认垫资事宜,委托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2. 工程被列为抢险救灾项目系对公共安全的必要保障,不改变被申请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市代建中心作为申请人下属机构具体实施,不构成违法转委托。3. 整治范围属概括性委托,被申请人人员全程参与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工程范围及内容的认可。4. 垫付费用以市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准,系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审计报告经庭审质证,应作为定案依据。5. 利息自各笔款项实际垫付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分段计算。6.部分支持律师费。
三、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出与驳回
被申请人向成都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理由包括:仲裁庭未对审计报告原始材料组织质证、无理拒绝其鉴定申请、未受理其反请求,程序违法;《委托及承诺函》系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时被迫签署,应属无效;整治工程超出委托范围、费用应由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分担;裁决将政府责任转嫁企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1. 审计报告基础材料是否需要提交、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反请求是否受理,均属仲裁庭实体审理及程序裁量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范围;仲裁庭已就反请求作出决定,程序并无违法。2. 承诺函效力、工程范围、费用分担等实体认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3. 案涉争议系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裁决结果仅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不构成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BOT项目因投资人资金链断裂、政府代为履行公共安全整治义务后追偿垫资的成功范例。仲裁庭精准把握概括委托的法律效果,以审计结论为费用依据,实现公共资金的有效回笼;人民法院坚持有限司法审查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裁量权,有力维护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权威性。本所律师通过缜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为政府机关追回巨额垫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