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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仲】隐瞒巨额债务构成违约,贸仲裁决支持投资人退出
发布时间:2026-02-12 17:06:58    作者:

2025年10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苏女士与第一被申请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胡某某(美国籍)、第三被申请人侯某某、第四被申请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争议仲裁案作出〔2025〕中国贸仲川裁字第0052号裁决,支持申请人退还投资款1700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共计1742万余元。本所蒲杰、刘晗律师作为申请人仲裁代理人。

2019年11月,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申请人投资2亿元持有矿业公司29.333%股权,首期支付5000万元。后因上市架构调整,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第一被申请人科技公司纳入上市范围,原股东承诺某科技公司在《投资协议》签订前“不存在任何对外借款”。2021年5月,各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将申请人总投资调减至1700万元,矿业公司退还3300万元及收益。

2024年2月,成都中院作出(2023)川01民终33144号判决,认定科技公司2013年即欠付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974万余元。申请让人遂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隐瞒巨额债务,构成违约,请求连带退还投资款1700万元并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该债务属《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境内关联方债务”,应按债务重组方案处理,不触发退还投资款义务;申请人签约时已知晓该债务,无权要求退款。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第一,科技公司在《投资协议》签订前即存在近5000万元对外借款,经生效判决确认,构成对《补充协议》第二条承诺事项的违反;第二,即便该债务可能落入“境内关联方债务”范畴,亦不影响被申请人违反无对外借款承诺的独立违约认定;第三,《补充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未约定事项仍以《投资协议》为准,被申请人违约已触发《投资协议》第4.15条约定的“不实陈述或保证”之法律后果。仲裁庭遂裁决四被申请人连带退还投资款17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80%仲裁费。

本案系红筹架构投资中因原股东隐瞒历史债务引发退出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独立承诺效力、有效援引生效判决作为违约事实证明,成功为客户挽回巨额投资损失,充分维护了投资人在复杂股权架构下的合法权益。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