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成都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马某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作出(2025)成仲案字第139号裁决,支持申请人全部核心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按年复合收益率8%及日万分之三滞纳金计至付清之日)以及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本所蒲杰、刘晗律师担任申请人仲裁代理人。
2017年7月,申请人受让某环保公司300万股股份,被申请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签署补充协议,承诺若某环保公司未在2018年底前完成上市申报,则回购申请人所持股份。后因未达标,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最终于2022年1月10日约定:被申请人指定第三方受让276万股,剩余1624255股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回购,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为19423716.26元本金加年复合收益率8%及每日万分之三滞纳金(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被申请人仅完成276万股转让,对剩余股份拒不付款。
仲裁中,被申请人辩称其曾与申请人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沟通,该法定代表人表示可继续持有剩余股份,故未回购。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熊某仅表示需与有限合伙人商量,并未同意不予回购,且熊某并非申请人委派代表,被申请人抗辩不能成立,应严格按约履行。仲裁庭遂全额支持申请人关于回购款的计算方式,并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及绝大部分仲裁费。
本案系典型股权回购对赌纠纷,本所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约定,成功击破对方“口头豁免”抗辩,为客户挽回数千万元投资损失,充分维护了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