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民终4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主要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维修费、审计费、鉴定费等认定的判决。2023年6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后续整改费用纠纷出具(2021)川1502民初5432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同意支付外墙整改、地下室漏水维修等费用2100万余元。本所蒲杰律师作为置业公司一、二审及另案诉讼代理人。
一、工程竣工验收即现质量缺陷,施工方维修不力
2012年,置业公司与上诉人签订《总承包框架协议》及《总承包协议》,由上诉人承建宜宾某小区一期工程。2015年2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然而,竣工验收后仅数月,6#、7#、8#楼外墙饰面砖即陆续出现空鼓、脱落,地下室亦严重渗漏。置业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维修,上诉人虽曾局部修补,但质量问题持续发生,至质保期内仍反复出现。2017年底,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定工程造价3.53亿元,置业公司已付工程款3.30亿元,尚欠尾款859万余元、质保金1413万余元。
二、一审判决:施工方承担已发生维修费、审计费、鉴定费,后续整改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另诉
2020年,上诉人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退还质保金,置业公司反诉索赔维修费、后续整改费、审计费、鉴定费等。一审中,置业公司提交了省建科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远低于国家标准,系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上诉人虽质疑,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宜宾中院一审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859万余元(利息自2019年8月27日起算),但驳回上诉人退还质保金请求;上诉人赔偿置业公司已发生维修费175万元、审计费127万余元、鉴定费28万余元、电动吊篮租赁费3.2万元,合计333万余元;对置业公司主张的后续外墙全面返工及地下室渗水整改费用2412万余元,因尚未实际发生,一审未予支持,明确可待费用产生后另行主张。
三、二审改判利息起算日,但核心责任认定全获维持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质保金应退还、维修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四川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付款时间,《总承包协议》已变更《总承包框架协议》的约定,工程款利息应自结算完成次日(2017年12月30日)起算。关于工程质量,上诉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已无法实施,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电梯使用费、维修费、审计费、鉴定费等认定正确。2021年9月,四川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维修费、审计费、鉴定费、吊篮租赁费承担及驳回退还质保金等判项,仅将工程款利息起算日调整为2017年12月30日。置业公司核心权益得以全面维持。
四、另案调解:施工方赔偿后续整改费用2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置业公司就后续外墙全面返工及地下室渗水整改费用另行起诉。经公开招标确定整改费用:外墙整改费2063万余元、地下室漏水整改费348万余元,加上一审未处理的排危临时修补费89万余元及新增鉴定费88万元,合计2100万余元。本所律师代理置业公司充分举证,经翠屏区法院主持调解,2023年6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同意于2023年7月16日前支付上述全部费用2100057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调解书已生效。
五、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施工方以质保期届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所律师专业代理,成功锁定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在二审中有效维持一审有利认定,并另诉全额追偿后续整改费用,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400余万元。本案充分体现了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及时固定证据、善用鉴定程序、制订正确诉讼策略的重要性,也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