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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质量整改纠纷获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6-02-12 17:36:59    作者:

2021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2021)川民终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8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后续工程质量整改纠纷作出(2023)川1502民初5884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置业公司支付整改费用等625万余元。本所蒲杰律师作为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

一、案件背景

2015年,置业公司上诉人签订《总承包框架协议》及系列施工合同,由上诉人承建宜宾某小区二期工程。2018年9月、2019年11月,工程分阶段通过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11月,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20年1月三方共同签章确认审定造价22 886万余元。后因工程出现地下室渗漏、楼板开裂等质量问题,上诉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置业公司多次发函催告无果。2020年,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 946万余元及利息;置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分摊整改费、审计费等。

二、一审、二审核心争议与裁判

一审中,上诉人主张审计报告未包含争议项目1 528万余元,申请重新鉴定。置业公司代理人提出:双方已依约共同委托审计并签章确认,审计报告附件三对未认可项目逐项说明理由,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审计错误,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准许。一审法院采信审计报告,认定工程总价22886万余元,已付工程款21473万余元,扣除整改费284 882.56元及质保金后,判令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69万余元,并按LPR计息;同时,依据川价发〔2008〕141号文及行业惯例,判令上诉人承担审减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318 997.4元。关于置业公司主张的424万余元后续整改费,一审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整改必要性与合理性待定为由未予支持。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应承担整改费及审计费。二审中,置业公司代理律师重点论证:审计系三方共同委托并确认,上诉人对附件三未认可项目已盖章确认,现反悔无据;整改费系上诉人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所致,其签收函件后未提异议,应承担相应费用;审计费分摊符合行业公平原则。四川高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后续质量整改纠纷调解成功

二审判决后,置业公司就前未获支持的424万余元整改费、鉴定配合费、新增维修费等另行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漏水原因鉴定,置业公司垫付鉴定费39万余元。2023年8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二期地下室漏水整改费、鉴定费、抢险整改费、后续维修费等共计62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审计结算—质量保修—费用追偿”全链条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约定、审计程序效力、质量保修责任及行业惯例,成功在二审中维持审计结论,确立审减费分摊规则;并在后续诉讼中通过鉴定固定证据,促成调解,为委托人追回巨额整改费用。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建设工程争议中系统性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