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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执行监督纠正错误抵销,超千万债权有望追回
发布时间:2026-02-12 17:37:29    作者:

2025年12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食品公司、陈、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川0108民初75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所蒲杰律师、刘晗律师作为被告和第三人某食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成功揭露对方伪造证据、虚构债权,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一、案情概要

2013年12月,股份公司为推进北改搬迁成立工作组,任命陈某某为副组长。陈某某以工作组名义与唐某某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唐某某派遣120人从事职工安置、市场搬迁、安保值守等工作,劳务费每人每月5000元,24个月合计1440万元。2016年1月,某某与唐某某签署《结算单》确认该费用。

2018年,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成都中院对股份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包括该劳务派遣费在内的债务4200余万元。该案经二次发回重审,四川省高院于2024年作出终审判决,劳务派遣费尚未发生为由,驳回陈某某提出的劳务派遣费14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024年12月,某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陈某,陈某某遂起诉股份公司,要求支付1440万元及利息。

二、代理意见核心:此系典型虚假诉讼

代理律师代表股份公司抗辩:陈某某未被授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某某系个人,无劳务派遣资质,从未实际派遣120名劳动者;劳务人员名册中多人身份造假或从未在股份公司的市场工作;《结算单》所附商户调查明细中,大量商户并非原市场商户,搬迁工作早在2014年2月即已完成;股份公司同期已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负责安保,无需再聘120人值守两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劳务派遣协议》《结算单》系陈某某某某合谋伪造,债权根本不存在,本案系典型的“碰瓷式”虚假诉讼。

三、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务派遣费实际产生

法院查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终584号判决虽认定陈某某股份公司存在事实委托关系,但明确陈某某无权主张该1440万元,且未对该笔费用是否实际产生作出确认。鉴定意见仅载明“资金尚未支付”,未确认费用真实发生。某某始终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考勤考核等任何证明劳务派遣实际履行的核心证据。相反,股份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户籍查询结果证明,劳务名册中多人身份信息不实或从未在股份公司工作,商户明细中大量商户并非原市场商户。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1440万元劳务派遣费债权不成立,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院(2023)川民终584号判决作出再审裁定,未认定陈某某与股份公司存在事实委托关系,但维持二审判决时间产生费用670万元的判决。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本所律师继续代理股份公司二审。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虚构劳务派遣规模、伪造结算文件、捏造债权并利用债权转让“隐身”起诉的典型虚假诉讼案件。本所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调查与庭审攻防,全面揭露对方证据链条的致命缺陷,成功促使法院驳回数千万元虚假诉请,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