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股份公司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陈某、四川某房屋拆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川0108民初760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所蒲杰律师、刘晗律师作为股份公司及某食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再次成功揭穿虚假诉讼。
一、案情概要
2013年12月,陈某以股份公司北改工作组名义与房屋拆除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房屋拆除公司负责市场关闭、房屋拆除、维稳等五项工作,报酬500万元。2016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拆除周期延长、成本增加为由追加补偿200万元,合计700万元。2024年12月,房屋拆除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陈某某,陈某遂起诉股份公司索要700万元及利息。
在此之前的2018年,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成都中院对股份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包括该拆除费在内的债务4200余万元。该案经二次发回重审,四川省高院于2024年作出终审判决,拆除费尚未发生为由,驳回陈某提出的拆除费14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024年12月,唐某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陈某某(另一陈姓人士),陈某某遂起诉股份公司,要求支付1440万元及利息。
二、代理意见核心:债权已清结,诉讼属虚假
股份公司抗辩:房屋拆除公司实际仅完成约50%房屋拆除,系依据2014年10月、2015年1月与股份公司直接签订的两份拆除协议履行,且倒向股份公司支付了以料代工补偿金10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剩余50%房屋系另一公司拆除,与房屋拆除公司无关。2018年2月,房屋拆除公司及经办人刘某志亲笔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双方已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无任何争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陈某在《补充协议》中虚构“促成剩余50%拆除业务”“拆除成本大增”等事由,纯属移花接木、捏造事实。
三、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成立
法院查明:四川高院(2023)川民终584号判决仅认定陈某某与股份公司存在事实委托关系,但明确陈某无权主张该700万元,未对债权本身是否成立作出确认。房屋拆除公司从未向股份公司主张过该笔费用,反而多次出具书面文件确认与股份公司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债务已结清。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明700万元费用实际发生的有效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诉请的债权不成立,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本所律师继续代理股份公司二审。
四、典型意义
继759号案1440万元劳务派遣费虚假诉讼被驳回后,本案系陈某、房屋拆除公司、陈某某等人利用同一北改项目背景、相同操作手法捏造债权的又一典型虚假诉讼案件。本所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数十余份书证、精准还原事实真相,成功促使法院再次驳回数千万元虚假诉请,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