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指数: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2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91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9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4425元;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30727元/年×20年=606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07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30727元/年×5年=15363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2227元/年×20年=244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22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2227元/年×5年=61135元
三、丧葬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4425元/年÷2=27212.5
四、残疾赔偿金
《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第10级(10%),每级相差10%。(一般3个月后才鉴定伤残等级拿到报告)
五、误工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可证明实际收入的,以实际月收入或者日工资计算;无法证明实际收入的,参照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式如下:月工资=★元/年÷12月=★元/月
日工资=★元/月÷30日=★元/日
六、护理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成都地区80 元/天,市区外60元/天。PS:一般按实际雇佣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建议计费500元)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九、营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出院后经医疗机构建议,可再享受3个月的营养费。30元/天)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A 年龄 X<18岁 21991元/年×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1991元/年×伤残系数×(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1991元/年×伤残系数×5年=★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A 年龄 X<18岁 11397元/年×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1397元/年×伤残系数×(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1397元/年×伤残系数×5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