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首页 > 热点关注
蒲杰博士: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修改建议(部分)
发布时间:2018-04-19 17:13:52    作者:

2018419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召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立法座谈会,省法院法官、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在蓉法学专家以及律师参加会议,我所主任蒲杰博士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参加座谈会。由于在开会召开前一天才取得立法草案文本,蒲杰律师紧急准备了发言。

蒲杰律师认为,民法典编篡要反映社会、经济社会的新问题、新现象,对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科学的裁判规则予以立法确认,明晰司法实践中的模糊问题,减少法官裁判案件的自由裁量,增强立法对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有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蒲杰博士主要谈了以下意见:

第一,草案合同编第127条原文照抄合同法第114条,没有对近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违约金的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没有反映法治的进步。事实上,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裁判的随意性极大,且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大幅度调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比例,导致当事人更愿意将纠纷提交法院而不是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问题,如何续期,期限多长,是否需要补交出让金,无论是物权法还是草案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民法典需要对此做出回应。

第三,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法院裁判案件无规则可循,需要再立法上确认在世界各国都认可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对融通资金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立法确认这种担保方式有其积极意义。

第四,分编草案仍然延续《物权法》的立法体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体例不够科学。“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逻辑上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分编草案列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包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甚至将宅基地使用单独成章,是不符合立法理性的。建议: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下面列二节,分别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节中规定。除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目前在立法上缺乏具有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但立法土地改革已经取得成效,目前是上升为法律的恰当时机。

第五,草案合同编列单章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基础法律关系都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范畴。

第六,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这些年里,经济生活出现了大量的无名合同,有些在草案分编中予以了吸纳,但远远不够。比如,培训合同、房地产营销策划合同等,属于服务合同的范畴,可以单列一章“服务合同”进行专门规定。

第六,关于人格权编中的问题

1.草案并没有对“人格权”的本质、概念、内涵和外延做出清晰的界定,是由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暂时不具备这个能力,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目前不具备这个条件。

2.草案对人格权的规范,大多数属于人格权保护问题,完全可以放到侵权责任编钟进行规定。有些属于民事主体的部分,可以放到将来修改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进行规定。

3.草案条文充斥着大量的行政法规的条文移植,比如,器官捐献、临床试验等,这种移植是否具有法律理性尚需充分论证。

4.几个具体问题

1)草案第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跟民法总则规定相冲突,因为民法总则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不属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而应分属于不同的人格权。

3)草案第七条“基于人格尊严享受的其他人格权益”,很难理解,需要明确。

4)草案第二十七条“民事主体转让名称”,也是实务工作者很难理解的。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