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几年前,一个自称任过大学教授的商人杜夏,创办了”太平洋联盟”。经营模式是:只要你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款项(2万-2.68万元美金),即可成为太平洋联盟国际国籍会员,享受在太平洋联盟结对的任一球场打一场球60美金的待遇(国内球场非会员打一场球普遍在600元-1200元之间,有些品质好的球场打一场球甚至高达2000元以上,差额部分由太平洋联盟补贴)。几年下来,2万余人发展为太平洋联盟的会员,会员收入初略估计达20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国内抗击新冠肺炎最激烈之际,太平洋联盟创始人杜夏突然向会员发出公开信,声称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会籍销售停止,没有收入,导致无力继续为会员补助打球费用,希望广大会员预存2万元,和太平洋联盟一起度过难关。
受数位球友朋友委托,本所蒲杰律师对太平洋联盟的前世今生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2月20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近日,事态急转直下,太平洋联盟全面停止了会员订场服务,会员发起了集体维权。这个全球最大的高尔夫会员机构究竟怎么了?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出此下策,还是早就计划要“金蝉脱壳”?太平洋联盟走到今天,究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杜氏骗局”,还是仅仅为财务危机?蒲杰博士的法律意见书似乎可以揭开迷雾。
此为专业意见,阅读需要25-30分钟。
关于太平洋联盟国际会籍等相关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致:梁**先生、周**先生、代**先生
你们作为太平洋联盟国际会籍会员,委托本律师对太平洋联盟杜夏先生近日向太平洋联盟会员发出的两封公开信所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核实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现出具本意见,供参考。
【特别声明】
1.本意见根据本律师目前能够收集到的资料、向相关会员核实的信息等出具。
2.鉴于收集资料的途径有限,并且未向太平洋联盟相关运作主体核实,本意见可能存在引用事实有出入甚至结果有误的情况,本律师可以根据更新的事实及时予以补正。
3.由于掌握资料有限,本法律意见还未阐释的问题,本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发表补充意见。
4.鉴于本意见所涉事项较为重大,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相应后果,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本意见抬头隐去了你们的真实姓名的全名,本律师以微信方式一对一发给你们,请谨慎、正当、合法地使用本法律意见。
5.本意见书如因校对不周出现文字错误,请告知,本律师将及时修正。
一、关于“太平洋联盟”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太平洋联盟”运作主体的相关信息
太平洋联盟官网(https://www.plgolf.cn/MediaCenter/Detail/135)介绍,“太平洋联盟(隶属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致力于为会员提供全球最著名城市和高尔夫圣地的打球体验”。太平洋联盟目前发行个人可转让实名国际会籍、夫妇可转让实名国际会籍和家庭可转让实名国际会籍(以下统称太平洋联盟会籍),价格不等,最低2.68万美金。因此,本意见所称“太平洋联盟”,主要限制在对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调查,但出于全面核查事实的考量,也会涉及对关联方的核查。
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信息进行了查询,获得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7月2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6405.886万元
实缴日期:2016年12月31日
经营状态:存续
股东人数:16人,其中,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持股79.54%,认缴出资额5095.1267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12月31日;贾国飚等15人分别持股5.2%-0.05%不等,合计持股20.46%,认缴出资合计1310.759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12月31日
人员规模:100-499人
参保人数:392人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4号)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杜夏,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月,董事、副总经理:张强,董事:姚远、赵景秀、陈昱川、庞晔、杜宇村
查询信息显示,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目前在中国国内设立了九家分支机构,分别是北京、重庆、长沙、厦门、上海、大连、西安、成都和深圳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负责人均为张强。
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有商标信息37件,其中,pacific links文字和/或者图形商标在国际商品分类的第28类“玩具、体育用品”上完成注册,该图形与太平洋联盟官方网站(https://www.plgolf.cn)若干页上显示的商标是一致的。
进一步查询获知,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于2017年11月14日将所持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5095.1267万元股权质押给了天津鼎晖弘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状态为有效(即,质押尚未解除)。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icris.cr.gov.hk)上,我们查询了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 Limited的企业信息,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 Limited
公司编号:2259837
成立日期:2015年7月7日
企业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状况为:仍注册。
受查询条件所限,我们未能查到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 Limited的股东、董事等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在香港注册公司,无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要求,但股东是需要登记的。无论股东是谁,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 Limited也承担着对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95.1267万元的义务。
(二)根据可能的关联查询到的信息
我们使用关键词“太平洋联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官方平台上搜索到另一条企业信息,现罗列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太平洋联盟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9月4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认缴出资日期:2015年12月31日
股东(持股100%):Pacific Links Golf Development Co.,Limited
企业类型:港澳台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体育
人员规模:小于50人
参保人数:4人
高级康管理员:
董事长、总经理:王月,董事:姚远、张强,监事:庞晔
经营范围:体育赛事,会议及文体活动策划,旅游信息咨询,体育运动俱乐部会员管理服务等
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5号)。
登记机关:天津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icris.cr.gov.hk)上,我们查询到了天津太平洋联盟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Pacific Links Golf Development的相关注册信息,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Pacific Links Golf Development(可翻译中文为太平洋联盟高尔夫发展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07月07日
公司编号:2259843
注册地:香港
现状:仍注册。
受查询条件所限,我们未能查到Pacific Links Golf Development的股东、董事等信息。但是,无论股东是谁,Pacific Links Golf Development.,Limited也只承担着对天津太平洋联盟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
(三)结论
由上可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太平洋联盟会籍的运作主体是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对会员承担合同和法律责任。杜夏不是该公司股东,他作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405.886万元,实缴资本到位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实际是否全部到位无法查询。我们给出两种假定:一是,如果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等16名股东的实缴资本尚未全部或者部分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16名股东应补足出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补足出资后,根据“有限责任”原则,无论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负债多少,股东也只应在已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义务对公司无力清偿部分的债务进行清偿。二是,如果全体股东应缴的实缴资本已全部到位,股东无义务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出资等情形的,依法应予追回,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目前无证据显示天津太平洋联盟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是太平洋联盟会籍的运作主体,无需对会员承担任何义务。但是,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天津太平洋联盟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的事实,传递的信息很可能是,这两个公司实质上是同一批人马,但资产是否混同则需要相关证据才能得到结论。
第三,杜夏不是太平洋联盟会籍运作主体——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作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般情况下,他无需对太平洋联盟的会员承担经济责任。
二、关于杜夏其人
根据署名为“杜夏”致太平洋联盟会员的公开信,我们通过公开信息途径收集了他的相关资料,现列示如下:
我们在“天眼查”上查询到,杜夏曾经和/或者正在担任24家企业的法人代表,曾经和/或者目前是4家企业的股东,曾经和/或者目前担任17家企业的高管。其中,曾经和/或者目前担任2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目前存续的企业为8家,分别是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家世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家世界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津北阳光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杨柳青高尔夫俱乐部(隶属于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诺尔思建筑材料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余16家企业为“注销”或者“吊销”状态。
“天眼查”披露,杜夏任股东的企业为4家,其中,1家注销,3家存续,存续的3家企业分别为:天津家世界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天津家世界商业有限公司,1999年7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12700万元,杜夏持股96.51%,目前参保人数5人,目前应处于不正常状态。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3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3400万元,杜夏持股90%,参保人数0,目前应该未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只是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我们将调查重点放在杜夏100%持股的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11日,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黑森林,法人代表:王月,经营范围:杨柳青森林公园的成片开发、园区景观的观赏、游览、综合配套服务;高尔夫练习场;球道设计及咨询、场地标牌制作,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120万美元,杜夏持股100%,参保人数161。进一步查询可知,2017年11月15日,杜夏将所持有的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120万美元股权质押给了天津鼎晖弘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的股权质押权人相同],目前状态为有效(即,质押尚未解除)。
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月曾于2018年5月2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原因是未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后于2018年6月29日终止本次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下设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杨柳青高尔夫俱乐部,该俱乐部是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资产是天津27人高尔夫俱乐部,这是目前我们能够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到的杜夏本人所投资的企业的主要实体资产。
“天眼查”对杜夏的情况是这样介绍的:杜厦,1947年出生于北京,198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系,天津家世界集团创始人、董事长。主要经营超市,家居连锁店。他曾率先引进国外大型仓储式超市的经营理念,创办国内首家大型仓储式建材超市,后来发展为“家世界连锁超市”、“家世界集团”。销售额到2006年达到85.45亿元,缴纳税金2亿元。2000年,家世界集团在中国零售业百强企业中排名第十,并从2002年起连续3年位列中国五百强企业。杜厦本人曾位列“福布斯2004中国富豪榜”第8名。2007年杜厦先生专门捐资3000万元人民币帮助母校建设仙林国际化新校区图书馆,南京大学将此图书馆命名为“杜厦图书馆”。
我们提醒注意的是,未经官方认证或者确切证据支持的信息,一般不能判断为真实,上述对杜夏情况介绍的文字只可作为查证问题的线索,不宜直接认定为事实。比如,销售额2006年达到85.45亿元,缴纳税金2亿元,综合税率约2.34%,就值得关注和推敲。
三、对杜夏公开信所述几个问题的核实情况
(一)关于太平洋联盟融资问题
依前文所述,太平洋联盟及其关联方已在2017年11月进行过两次融资,一是杜夏于2017年11月15日将其所持有的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120万美元股权质押给了天津鼎晖弘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的股权质押权人相同],目前质押尚未解除。二是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于2017年11月14日已将所持卡波里公司5095.1267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了天津鼎晖弘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于调查手段所限,杜夏本人的融资以及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的融资数额、融资用途等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目前尚未掌握。但是,由于资产所有权独立,杜夏本人的融资是否用于了太平洋联盟会会员权益的运行、保障等,我们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信息。由于太平洋联盟体系企业(含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联盟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属于私人公司(非公众公司),难以收集更为详细的资料和掌握更多的信息。
我们可以认为,在融资手段已穷尽(含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等)的情况下,太平洋联盟会籍运作主体——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目前面临着经济链断裂的风险,这一点是杜夏前后发出两封公开信的大背景。
(二)关于太平洋联盟的商业模式问题
从杜夏前后两次公开信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太平洋联盟目前的主要收入是销售太平洋联盟会籍的收入,会员和非会员增值收入(比如,非会员订场、旅游收入)尚未开始。换言之,太平洋联盟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靠销售新会籍的收入去补贴会员打球“60美金”的差额(杜夏自述会员人数达到2万名,但杜夏自述的会籍销售收入似乎与会员数量不相符,下文将说到)。如太平洋联盟会籍销售收入不能“造血”,或者“造血”数量和速度赶不上应补贴会员打球费用消耗的数额和速度,就会造成太平联盟运营资金链断裂,无力再为会员提供打球补贴,恶化为经营失败。
杜夏在公开信中称,太平洋联盟的商业模式是可以在未来1-2年内盈利的,将主要依托已经搭建的服务平台,依靠旅游和订场平台从非会员人群获得的利润。我们注意到,杜夏在公开信中列出了太平洋联盟2019年的支出,大约4-5亿元。换言之,依靠旅游和订场平台从非会员人群获得的收入需超过4-5亿元才能盈利。我们认为,这是难以想象的,要么,太平洋联盟的经营成本比4-5亿元少得多,要么,未来1-2年内根本不可能盈利,这是我们的基本判断。
(三)关于太平洋联盟体系的资产及其关联问题
杜夏在公开信中说到,为建成太平洋联盟运作体系,他们一共投入了32亿元人民币,具体包括:2013年前在美国购买10家球场1.1亿美金;赞助PGA3600万美金;建立全球联盟的运营费用及10座球场亏损8000万美金;27人高尔夫俱乐部建设费用6.8亿元人民币;收购天安球场、东方双鹰、净山湖、金色湖畔、宝兴和滨海湖等六座球场花费9.6亿元人民币。然而,根据我们目前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从法律上看,上述投入中的绝大部分都跟太平洋联盟的运作主体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关,或者跟太平洋联盟会员无关,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杜夏所称2013年前在美国购买10家球场花费1.1亿美金,但未披露收购主体、球场名称、收购手续等信息,我们不能确信是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的。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看,其并无投资美国的任何登记。
其二,杜夏所称赞助3600万美金给PGA,目前也没有任何可验证的资料,我们保留发表意见,列为待证问题。
其三,杜夏所称建立全球联盟的运营费用及10座球场亏损8000万美金,可以确定的是,由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一座球场,其所谓10座球场的损失,不应计入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上。至于建立全球联盟的运营费用,根本我们的了解,应当会发生,但具体数额不得而知。
其四,杜夏所称27人高尔夫俱乐部建设费用6.8亿元,因该俱乐部隶属于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太平洋联盟会籍运营主体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律主体相互独立,并且二者无持股交叉,这6.8亿元支出不能视作太平洋联盟的运作支出,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关。假如27人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费用的确花费了6.8亿元,杜夏实缴资本120万元已经到位,说明这一巨额资金缺口另有来源,可能性最大的是通过对外融资、股东借款和/或者挪用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太平洋联盟会籍卡的收入等方式解决的。
其五,杜夏所称收购天安球场、东方双鹰、净山湖、金色湖畔、宝兴和滨海湖等六座球场费用9.6亿元人民币,目前未见任何公开披露的信息,我们无从知道收购主体是否为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太平洋联盟体系对资产进行了严密隔离的现状看,我们判断这个可能性不大,如确有收购,收购主体应该不是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而是杜夏等人持股的其他公司。
(四)关于太平洋联盟的收入问题
杜夏在公开信中披露了太平洋联盟的所有收入,总计33.3亿元人民币,包括:其本人净投入18亿元,鼎晖融资4亿元,欠付高尔夫球场原股东2.5亿元,公司小股东投入0.8亿元,六年公司累计净现金流8亿元。我们分析认为,上述收入是存在疑问的,具体如下:
其一,杜夏称他本人净投入18亿元,缺乏证据证明。即使杜夏本人有投入,大部分也没有投入到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用于太平洋联盟会员权益的保障和运营。如杜夏投资其他企业及其形成的收入和资产,跟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关,不能算作太平洋联盟的收入。
其二,杜夏所称向鼎晖融资4亿元,应该是指他本人向天津鼎晖弘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融资,以及Pacific Links (Asia) Holding Co.,Limited向鼎晖弘骏的融资,但是,这两笔融资是否用于太平洋联盟会籍经营,我们不得而知。
其三,杜夏所称欠高尔夫球场原股东2.5亿元,属于收购资产的负债,是需要继续支付的,并不是收入,这是基本常识。
其四,杜夏所称公司小股东投入0.8亿元,具体为何,没有说明。如属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小股东的借款,构成公司负债;如属于小股东本来就应缴付的实缴资本,则已转化为公司的资本金,属于公司财产,并不是公司的收入,这也是基本常识。
其五,杜夏所称六年累计净现金流8亿元,具体组成如何,存在重大疑问。如该8亿元是销售太平洋联盟会籍的收入,则与杜夏所说2万余元会员的数量不匹配。按照每各会籍销售收入加权平均数10万元人民币计算,2万余张会员卡的销售收入应该是20亿元人民币,而不是8亿元人民币,缺口12亿元到哪里去了?从杜夏的算账口径看,他是将太平洋联盟体系所有企业的收入合并记账的,那么,加上他所说的所有球场的收入和旅游提成收入等,净现金收入会大于会员卡销售收入20亿元。这是否意味着,去向成谜的资金数额远远大于12亿元,这是需要你们所关注的重大问题。
因此,杜夏在公开信中披露的太平洋联盟的收入33.3亿元,我们认为是存在重大疑问的,不能认定为真实。
综上所述,从目前掌握资料看,太平洋联盟会籍运作主体——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实体资产,需要引起高度注意。
三、关于“太平洋联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
太平洋联盟的经营模式是,先缴纳一笔钱取得太平洋联盟会籍(根据会籍种类的不同,价格不低于2.68万美金),成为太平洋联盟会员,享受在太平洋联盟的签约球场每场球60美金的待遇,太平洋联盟按照与签约球场的签约价给予结算补贴。我们认为,太平洋联盟为会员提供的打球补贴,实际上一种“增值服务”,是给予会员的一种变相回报。杜夏在公开信中称,目前太平洋联盟的会员人数已经发展到2万余名。考虑到太平洋联盟会籍价格变动因素,我们以每个会籍价格平均10万元人民币计算,太平洋联盟目前吸收的资金应该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我们认为,太平洋联盟的目的是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尽管未承诺还本付息,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八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综上,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太平洋联盟的运作主体——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超过100万元,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超过150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吸收的会员费去向不明,天津卡波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直接或者间接不持有实体资产,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大增。当然,企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密的证据才能最终认定,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本意见对此问题的分析并非最终结论。
四、关于“消费预存款”的性质及法律风险问题
杜夏在公开信呼吁会员提前存入2万元“消费预存款”,未来的打球、旅行、餐饮、购物等消费都可以从“消费预存款”中扣除。
所谓“消费预存款”,是买方或者接受服务方向卖方或者服务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实际上是买方或者接受服务方向卖方或者服务方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消费预存款”往往在商品或者服务供不应求时采用,通常不利于买方或者接受服务方,但对卖方和服务提供方是有利的。因为,买方或者接受服务方不仅要积压资金,还要承担商业风险,而卖方提前收到款项,延后提供商品和服务,积累了周转资金,并且无商业风险。
我国对“消费预存款”行为制订有相应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第73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该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如你们愿意存入2万元“消费预存款”,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相应要求。
然而,并不等于所有的收取“消费预存款”的经营活动都只是民事行为,而不构成刑事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以“销售预存款”为名,实际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向提供资金方承诺支付固定利息、提供增值服务等,并且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金额较大等等。
此意见
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 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