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15日《北京日报》报道, 一套80平方米的两居室里竟然住了25个单身小青年,除了保留厨房与卫生间,两个房间和客厅全部摆满了上下铺床。这不是发生在城乡接合部,而是在每平方米售价高达6万元的北京东三环附近的高档公寓里。这套两居室原本每月租金约8000元,靠出租床位竟然能达到每月2万元。当地派出所表示,这些“鸽子笼”的群租房将被清理,若拒不拆除的,将采取强拆。
7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单个房间不得超2人,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米,否则将被视为群租房给予处罚。
事实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新现象,都属于公民自由范畴,不需要法律专门授权。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徒然增加立法、行政管理成本、妨碍公民的自由选择。
禁止群租就侵犯了业主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能使合同无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无此效力”。地方各行政部门欲以一纸《通知》就废除租赁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禁止性条款主要体现在第52 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合同法》第52 条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合同,地方行政部门不该强加干涉。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历年禁止群租的规定、条文,可称法规的也只有2010年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余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性指导文件,都不具备立即废除租赁合同的上位法效力。
规定承租最低面积实际侵犯了出租人与谁订约、与多人订约的自由,违反《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群租得以实行,离不开房东的许可。假如房东不愿意,完全可以在契约中加以禁止。中国民事法律在租赁问题上,本是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而租赁新规主要限制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具体包括订约主体选择的自由、形式自由、内容自由等方面。北京市《通知》规定承租最低面积实际上是限制了出租人与谁订约、与多人订约的自由,这并不在《合同法》禁止的范围之内。合同自由之所以出现在新《合同法》中,就是要减少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而北京市《通知》恰恰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通知》第二条是以行政强制来胁迫、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破坏了合同意思自治
此外,北京市《通知》中第二条“属于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居住人数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强制性要求把上述规定作为租赁合同的先决条件,其性质已经超越了指导意见,通过合同必备条款的方式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合同相对方一旦违反这些必备条款,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以行政强制来胁迫、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破坏了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