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时间:2013-09-16 11:24:00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前,合同未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破产的,管理人有权基于债务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自行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该合同。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保障企业法人市场退出中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