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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裁判规则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5-03-20 16:58:31    作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自201473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

十七、关于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

(二)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行为发生时的四倍利率,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三)借贷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文义的通常理解,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合理确定利率。仍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借款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八、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二)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利率请求逾期利息,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请求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十九、民间借贷当事人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外,还约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的,各类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四倍利率,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出借人借用他人名义变相收取四倍利率以上的费用,以规避利率限额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将利息记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计算复利的,利息总额(前期利息、复利等)不得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二十一、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计算。

二十三、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十七、第十七条关于借期内利息的认定。借期内利息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取消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采用固定利率限制的方式。这是一个趋势,但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仍应以原来的方针执行。

十八、第十八条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省高院2012年会议纪要均明确了本条规定的处理原则。

十九、第十九条关于巧取利益的排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经常在约定利息以外,还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手续费、顾问费等,实际是为规避利率限制。奚晓明副院长在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了本条规定的原则,虽然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但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于一般借贷主体。实践中还存在出借人借用他人名义收取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查证属实的,应当适用同一规则。

二十、第二十条关于复利的处理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有条件支持复利,认为如果前期利息没有超过一定比例(如15%),可以将借据载明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计算复利;另一种观点是本条观点,认为计算复利的,不得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出的本息总额。我们认为本条规定更符合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方面的政策。

二十一、第二十一条关于本息偿还顺序问题,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这项处理原则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处理原则也是一致的。

二十三、第二十三条关于任意给付行为的处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实践中存在严重分歧。浙江高院规定借款人自愿给付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作干预;重庆高院、江苏高院则支持超过部分根据借款人的主张,可以抵扣本金。我们研究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不予保护”应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出借人而言,请求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二是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法律为保护借款人利益,为其设定了利率限制,但总体而言,高额利息是否支付仍属于双方当事人权益范畴,法院同样不保护借款人的任意给付行为。二、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不得以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请求出借人返还多支付的利息。如果又允许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借款人以已经支付的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抵扣本金,与上述观点相矛盾。为何债务履行完毕与否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请求权,理论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三、若允许借款人以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抵扣本金,会给具体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审判人员需要逐笔分清本息数额,逐笔扣减,重新计算,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自2011823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1、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虽有约定,但对利率约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3、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自200998日起实施)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四、借贷事实的审查

第二十条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第二十一条 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