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民事诉讼法》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3-05-22 11:28:00 作者:
法院、当事人和律师拿什么规范自己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应是首选。现行民诉法颁布于1991年,20年过去了,其中的很多规定已与司法实践和时代不合拍。虽然在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改,但那顶多是一次“小修小补”,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日前,民事诉讼法的“大修大补”终于被提到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从公布的修改稿来看,这次修改对50多处条文动了“手术”,反映了时代的一些要求。但是,在常年身处法庭的律师眼里,本次修改还差强人意,值得评述。
首先,由法院单方主导的修改,只能算是法官的一场“独角戏”,体现了法院的功利主义要求。比如,为什么要将5000元以下的诉讼列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在大城市里,5000元算不得什么,但在落后的农村,5000元可能就是一个农民全年的GDP,还算是小额?法院不能以案件多、压力大为由,漠视这类案件。法院和法官只是《民事诉讼法》的执行者之一,当事人和律师不可或缺,修法不能抛开当事人和律师。
其次,因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引起的公益诉讼,为啥只能机关、团体才能提起诉讼?设立公益诉讼,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众利益,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主体之外,总让人觉得立法机关缺乏足够诚意。不要担心“诉讼爆炸”,争强好斗的美国都没有出现“诉讼爆炸”,而与人为善的的中国人不至于此。只有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设立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第三,规范法院行为,必须大大扩充和细化《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法院的问题广受社会“诟病”,司法腐败严重,主要原因是没有给法院和法官制定一套规矩。比如,法官接受当事人的证据不给收条,重要证据不收入卷宗;当事人起诉难,超期立案甚至不予立案问题严重等等。当务之急是,必须细化操作规则,大大扩充程序条文,大大缩小法官任意判案的空间。本次修改稿只动了50多处,无论从条文的体量还是具体内容,都是粗糙的,我们担心这是“隔靴搔痒”。
第四,借鉴西方制度须符合中国国情,西方的做法不能一律照搬。比如,修改稿拟设立拖延诉讼赔偿制度,甚至有人提出要设立强制答辩制度,就是照搬西方的制度。西方是法制社会、规则社会,律师制度十分发达,当事人打官司都要请律师(因浩如烟海的判例是非法律人能够明白的),而在中国,约会迟到是常有的事,打官司迟延提交证据并不奇怪,让当事人赔偿拖延诉讼的损失,或者要当事人强制答辩,则强人所难。
总之,修改民诉讼也是一项民生工程,需要法院、律师和当事人合力参与、贡献智慧才能完善,不能由法院自说自话,不能由少数几个学者坐而论道,立法机关应广为听取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前不久,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的一次民诉法修改的研讨会,出现了一人台上发言、10多人排队等候上台的“奇观”,不禁让人心生感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