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及注意事项学习研讨会”上的
发言
2013年5月24日
裁决书是仲裁活动的最终结果,是对仲裁活动的集中书面反映,其写作水平和质量不仅直接反映仲裁质量,而且也是对当事人信任的最终“交代”。同时,它也是仲裁员对法律的交代,是对自身履职的总结。因此,研究和总结裁决书的写作技巧,提高写作水平,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谈谈自己的心得。一、关于“庭审查明事实”与“仲裁庭意见”的关系
仲裁结果,直接依赖于仲裁庭意见,而“仲裁庭意见”则又取决于“庭审查明事实”的支撑,二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但是,仲裁庭意见不仅是事实认定。
“庭审查明事实”是在所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描述,力求不放过影响案件结果的全部事实。
当然,有些争议的事实,尽管不影响案件结果,但却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事实,也是可以进入“庭审查明事实”部分的。我个人理解,既然当事人争议较大,如果不认定,似乎对当事人没有交代,从当事人角度看,好像仲裁庭不公,遗漏事实。所以,我个人觉得,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事实,即使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影响,也可纳入“庭审查明事实”部分。
比如,我们审理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施工方要求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垫资利息100多万元,发包人抗辩说,已由施工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中已包含了垫资利息,发包人已按照审计报告的金额支付完毕,所以,利息也支付完毕了。但是,施工方却认为审计报告中没有包括垫资利息。双方争论不休。但是,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核心问题:施工方提起仲裁要求付垫资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超过诉讼时效,不管审计报告是否包括了利息,都不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那么,审计报告是否包含利息的问题,是否应在“庭审查明事实”部分认定呢?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仲裁庭意见”则是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对合同效力、争议焦点问题的评判和认定。
“仲裁庭意见”的第一要务是,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作出回答,为是否全部或部分支持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打下基础。“仲裁庭意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争议焦点如何适用法律,理由是什么;第二,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理由和依据是什么;第三,支持或者不支持、全部或者部分支持仲裁请求,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二、 “仲裁庭意见”如何写作
“仲裁庭意见”的写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句话:一是逻辑递进析争议焦点;二是适用法律准确严谨;三是分析证据需经验和智慧;四是责任分摊力求公正;五是责任分摊力求公正。下面逐一阐述:
(一)逻辑递进析争议焦点
对庭审争议焦点的认定,是当事人和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他们判断仲裁员水平的标尺。因此,“仲裁庭意见”便首先要求对庭审争议焦点,按照逻辑递进关系逐一列出并进行分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时多,有时少,不管多少,在“仲裁庭意见”部分都需要逐一评判、认定。
评判顺序应该是,先是合同效力,后按照“仲裁请求”所涉及问题的顺序逐一展开。
(二)适用法律准确严谨
准确适用法律,是检验仲裁员水平的又一标尺,除了平常加强学习、对法律条文准确理解外,别无他法。我国法制水平已经发展到了专业立法、专家立法的阶段,准确理解相关法律,需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法理,否则,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可能出现“机械主义”。
比如,原告是某楼盘的开发商,物业竣工交付后将物业(含地下停车场)委托某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从1月1日开始。同年8月8日,原告办理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来,物业公司未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交付给原告,原告起诉了。现在的问题是: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从2005年1月1日起的地下停车场经营收益。法院是如何适用法律的?说房屋所有权是8月8日才取得的,那么,从即日起才是物权人,那么,从8月8日起才享有收益权!我的天,还有这样理解物权取得制度的,竟然法律人将办理物权凭证和取得物权混为一谈!问题出在哪里?
在另一起案件中,公司出资300来万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公司经理却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女儿名下,公司起诉要求确权。法官说,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你只能请求返还资金。公司律师无语!《物权法》第33条规定说,“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在不是因为对物权归属产生争议,请求确认权利吗?
(三)分析证据需经验和智慧
证据的证明力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当事人和律师肯定对我们的认定拭目以待,需要在“仲裁庭意见”部分予以确定。
比如,有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声称在某律师事务所发出了解除合同的传真,并且提交了律师事务所的证明。问题是: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要被认定下来,能不能以此为据?不认定的理由有哪些?这不仅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需要对传真的不确定性有所了解。
(四)实体认定知事理
“仲裁庭意见”最终要回答实体认定问题,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实体问题的认定,在法律上很多时候是有空白的,仲裁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如何正确、合理、公平的运用?
比如,违约金的调整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争议最大。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吨每天10元加逾期金额0.3%的违约金,该如何调整?法院最终调整为万分之三,合适吗?够企业的资金成本吗?还有惩罚性吗?
(五)责任分摊力求公正
责任分摊涉及公平问题,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仲裁费的分摊问题,反映的是法律和仲裁庭对当事人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需要我们在考量证据、法律、权利义务均衡等问题后下结论。
前面说的那些租赁纠纷案,我们没有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但是,在整个仲裁请求中,此项请求的仲裁费所占比例最大。如果按照谁败诉谁承担仲裁费的原则,申请人将承担大部分仲裁费。如这样处理,公平吗?造成纠纷的责任在于申请人,我们便将这份仲裁费全部裁给了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费是否一定要按照胜诉或者败诉的比例进行分摊,是可以重新考虑的问题。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人资源承担的除外”,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仲裁也是如此。按照前述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的分摊规则从来就没有按照胜诉或者败诉比例承担的原则,而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摊的。“案件的具体情况”指什么呢?依我的理解,还包括酿成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谁,这完全符合法律倡导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不要意味着按照胜诉或者败诉比例分摊仲裁费,要将纠纷形成的责任大小其中,不能让有正当理由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过多的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