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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正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9-23 14:09:00    作者:

 

 

——在省高院、省工商联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与司法保障工作座谈会上的

发言

 

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好的法制环境,其中,司法审判在引导民间投资方面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民营企业在司法审判中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国有企业往往打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幌子,轻易地从相关领导和部门那里寻找到特殊照顾(比如领导批转情况反映、报告),而民营企业却是告状无门,导致司法双重标准,民营企业被歧视、被欺负。二是一些司法机关以维护社会大局为借口,不惜以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为代价,伤了民营经济的心。三是一些司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对民营经济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在具体个案上往往出现偏袒。为此,我建议如下:

     一、真正树立“一体承认、同等保护”的现代民法理念,加强对司法人员(尤其是司法领导干部)观念的教育和培训,并以具体个案(比如行政诉讼)为切入点,开展观念更新教育,使得“一体承认、同等保护”的现代民法理念真正深入司法人员的人心。比如,在一起民营企业状告某国有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5,法院却调整为万分之三,但在同类的其他案件中,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标准由市1,显然构成对民营企业的歧视!

二、领导同志从自身行为规范做起,不在个案上向法院施压,不签批国有企业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反映(报告),不过问法院审理案件,党应制订领导干部过问个案的追责机制。近日,台湾立法院负责人王金平因为干预司法被撤销党籍,留给世人如何治党的很多思考。

三、坚决杜绝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应从制定制度上下功夫、做文章,将严禁行政干预司法写进党纪国法,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对违纪干预司法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法院领导干部尤其应关注民营企业的个案投诉,关注民营企业的疾苦和呼声,对合理的、合法的诉求应依法支持,通过个案审理向全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

最后一点,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企业自己树立,不可能依赖法院的普法教育解决,须借助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等)的服务解决。

 

(作者工作单位、职务: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