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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守法,“底气”源于哪里?
发布时间:2014-05-12 18:32:00    作者:

记得当年《南方周末》曾刊载过一名湖南律师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网络论战,双方针对“律师和法官究竟谁带坏了谁”的问题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热闹非凡。围观者和参与者甚众,大家各持说法,莫衷一是。现在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件我陪同蒲杰老师到德阳中级法院办案的所见所闻,或许有助于我们的思索。

在我们代理的一件商事纠纷中,四川省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我方当事人李先生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到账的一笔案款73万元。近期,德阳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省建四公司要求李先生赔偿约26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先生开具发票。因为法院在外地,我们在收到一审判决后用EMS快递的方式向本案主审法官申请解除冻结。在信函中,我方详细提供了作为足额担保物的汽车的购车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写明了我申请解除冻结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一个多月后,书记员打来电话,要求蒲杰老师必须亲自到法院,要做谈话记录。蒲老师说,无论法院同意解冻与否,都完全可以形成书面材料邮寄过来,完全没有必要让律师花费很多时间精力从外地跑一趟。书记员却说,律师应该配合法院工作等等。迫于这种扣帽子、贴标签式的压力,蒲杰老师带着我驱车近百公里按照要求来到了当地法院。在等待了将近二十分钟后,该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才姗姗来迟。之后,法官以短短几分钟的发言就结束了她的工作,意思就一个:不同意解除冻结。蒲杰老师问:“既然你不同意,发个通知告知一下不就完了吗,为何非要让我们为了听你一句话跑这么远?”该法官说:“因为我们要形成一个书面的笔录。”蒲老师又问:“民诉法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而我们已经提供了足额担保,你明明收到了我们寄来的担保物的材料,为何无视之?”该法官对他的问题依然不理不睬,只是冷冷的对书记员说了句“你把他的话记下来就行了。”蒲杰老师说:“我们最近在省高院的一个案件同样情况......”,还没等说完,法官便打断了他:“其他案子与本案无关。”

书记员记录完毕,只有短短一页纸多一点,蒲杰律师在笔录上面签了字,并在第二页上简短地备注了他的意见。这时,法官要求蒲老师在笔录上捺指印。蒲老师显然对她的这个要求激怒了,站起身来不客气地说:“我作为律师签了字就算数,凭什么要我按指印?”说完,转身离去,结束了这次不愉快的会面。

在驱车返程的路上,我暗自思忖:如果始终纠结在“究竟是律师带坏了法官还是法官逼良为娼”的问题上,那我们的思维就很容易陷入一种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死循环当中。这时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思索,为什么律师能够带坏法官?因为法官手中握有权力,律师希望通过法官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为什么法官能够逼迫律师?同样是因为法官手中握有权力,律师处于弱势一方。因此,法官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力,成为了破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最理想的状态是,我们所有的法官都坚信他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法律是自己的信仰,权力只是实现信仰的工具。如果真做到这点,那就根本不会产生什么谁带坏谁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部分法官直接把权力当成了自己的信仰。这恰恰就是导致问题的根源所在。

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帝制传统的国家,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深刻地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土壤中。即便在以平等、人权和法治为普世价值的现代人类文明里,具有官本位思想的中国人依然不在少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绝不可能人人都真正怀揣着一颗司法为民的心。有的法官完全是将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当成了一种高人一等的象征,似乎手中握有公权,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对当事人吆五喝六、颐指气使的资本,一种对当事人合法要求不理不睬、不闻不问的底气,就像前文中提到这位法官大人一样。至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竟然反倒成了其次。

一个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权力的法官,他绝不会只做到像这位法官那样态度傲慢、有法不依,他当然还可能为了某种目的故意给当事人添堵使绊,甚至可能进行权力寻租、贪污腐败---而这种“坏”,绝不是什么律师“带”出来的。

回到办公室,我立即向这位法官发出信函,明确要求该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财产保全,否则将采取控告检举等进一步措施,且看她如何应答。在文章的最后,我想说:律师和法官都是法治社会的构建者和参与者,都应当忠于法律、服从法律,法官是“官”,律师只是“师”,法官手中的“权力”绝不等同于“特权”。如果说李庄必须被制裁,那么黄松有又怎能逍遥法外?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