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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如何良性互动
发布时间:2014-10-15 09:26:02    作者:

在切入主题之前,我想先就本案的名称谈点不同看法。多年来被媒体反复炒作并为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的“唐慧案”,实际上应当叫“周军辉、秦星等强迫卖淫、强奸案”。因为根据惯例,刑事案件的名称都是以被告人的名字命名的,不是以被害人的名字命名,更不是以被害人亲属的名字命名的。唐慧不是本案被害人,她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准确地说,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媒体和舆论把本案笼统地称为“唐慧案”不免张冠李戴,对唐慧也有失公允。换个角度看,唐慧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让几名被告人受到严厉惩罚,针对有关办案机关案发后的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她采取了不顾一切、不择手段、不依不饶的死磕做法。这不仅让她的知名度远远超出了本案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而且对本案的司法处理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她因此受到的各种遭遇引发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和争议,甚至使刑事案件本身如何处理黯然失色。从这些方面讲,本案叫“唐慧案”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但从人民法院来讲,还是不能把本案叫“唐慧案”,更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应付唐慧的所作所为和关切期待上。人民法院应当关注的是,这起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犯罪情节如何、法律责任如何以及政策如何把握。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必须坚持的几个基本点,也是处理所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案件都必须坚持的几个基本点。把握住这些基本点,不仅是对唐慧及其女儿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本案被告人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所有关心本案处理结果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负责任的表现。

一、司法面向媒体,关键是秉持正确的心态

我认为,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说难也难,说易也易。从司法方面讲,并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时对社会舆论要秉持正确的心态,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秉持真诚接受监督的心态。社会舆论反映的是媒体和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看法和意见,往往莫衷一是,对个案的处理意见也是见仁见智。这些意见既可能使得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也可能为纠纷解决和案件处理提供灵感和智慧,很多舆论对法官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和辨法析理都是有参考价值的。故在我国,一直是把社会舆论作为司法工作的正能量看待的,无论媒体抑或公众,都被赋予了监督司法工作的权利,统称为舆论和社会监督。从实践中看,媒体和公众要发挥监督司法的作用,需要了解司法,对司法工作感兴趣。所以,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要从互促共进的高度认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自觉地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要欢迎媒体和公众监督,不应产生任何抵触情绪,更不要把媒体和公众监督司法活动与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独立办案和公正司法对立起来。只要媒体和公众恪守依法监督和反映诉求的法律底线,社会舆论就能成为公正司法的推手和盟友。

二要秉持寻常或平常的心态。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源自于人类天生就爱看热闹和好奇的秉性。社会上每天发生的各种案件纠纷,特别是刑事案件,都不是什么好事,很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和关注。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说的就是人们对好事往往不大关注,而对传播坏事颇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到了信息网络时代,围观案件及其处理过程更加容易和便捷。因此,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或在处理过程中,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其予以关注是正常的,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关注到也是正常的,因为舆论是否关注不会从办案人员的感受出发。我们切不要因为案件一旦受到舆论关注就认为不正常,就感到紧张和有压力。另外,舆论对案件公正处理发挥了有利影响是正常的,发挥了不利影响也是正常的,我们不要指望舆论为公正司法着想。甚至还可以说,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实际上受到了舆论的影响是正常的,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也是正常的。前者可能是正确的舆论促进了公正审判,而后者则可能是司法机关坚定地抵制了错误的舆论导向。总之,作为一名办案人员尤其是法官,对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处理一定要保持平常的心态,平静的心情,要把这种心境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官必须具有的品质和胸怀。

三要秉持负责任的心态。从实践中看,一旦媒体和公众关注了某一个案件,那就说明这个案件有值得其感兴趣之处,有需要法官回应的关切和期待的地方。因此,法官对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案件,要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工作中更加审慎,处理上更加公平,说理上更加充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所以,法官应当把媒体和公众关注案件处理,看作是动力而不是压力。这里的“负责任”,归根结底是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责任,是要坚持事实真相的底线不能逾越,坚持法律的红线不能退让。之所以要坚持对事实真相负责任,是因为这不仅是案件当事人,还往往是媒体和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所在,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官都不能因迎合公众的诉求而放松对事实真相的追求,都不能放宽评判事实真相的标准和尺度。一般来讲,只要把案件的事实真相搞清楚,案件的是非曲直也就自有公论了。所以,越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案件,越是要注重查明事实真相,尽可能不留下任何疑点和困惑。如果有查不清的事实和证据,那也要实事求是地告诉公众和媒体为什么没有查清楚,以赢得公众和媒体的理解和谅解。实践证明,只要办案人员尽力把事实摆出来,把真相揭示出来,把证据查扎实充分,媒体和公众就不会无端地责怪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对法律负责任,就是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既包括依据实体法,也包括依据程序法。比如,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湖南高院重新审判后,湖南高院在再审过程中,应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请求延迟了开庭审理的时间,在开庭之前又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各方意见,这就是遵守程序法治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生动体现。又如,本案目前最大的争议是,应不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是一个实体法问题,也是唐慧最关注的诉求。因此,再审法院应当针对是否判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让反对适用死刑的公众心悦诚服,让希望判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公众服膺于法,同时让极力追求多名被告人死刑的唐慧息诉罢访。司法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是应对社会舆论的关键所在。

二、媒体面向司法,关键要把握好监督的角度

从媒体和公众的角度讲,要对自己感兴趣的案件发表意见和评论,也要坚持三点。把握住这三点,将有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有利于自己的意见被司法机关重视和采纳。

一要从尊重事实真相的角度发表意见和评论。简单地讲,公众和媒体要对某一个案件发表意见或评论,必须先了解相关事实,把案件真实情况搞准确,然后才决定自己是否说和说什么。我认为,不仅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众或媒体评论案件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坚持知道一分事实就说一分话,知道多少分事实就说多少分话的求真务实精神。这样说出来的话才可能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才可能澄清谣言和不实之词,也才能显示说话者的立场和对错。在长达数年的口水战中社会舆论之所以出现了大逆转,主要是因为 2013 8月《南方周末》发表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的长篇报道。它从客观的角度披露了唐慧多次上访闹事、撒谎欺骗公众的事实情节,认为湖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这次事件的受害者,唐慧的胜利是法治的失败和悲哀等。这篇报道虽然讲了一些不该公开讲的话,对唐慧的态度也难说是公允,但确实为人们客观公正地看待和评价本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说明了事实胜于雄辩这个普遍的真理。再如,前不久再次公开披露的南京彭宇撞人案,把彭宇自己承认确实撞了他人的客观真相公之于众,还原了他不该获得“救人反被冤枉”的名声事实,这比任何语言都更有力地证明:南京两级法院的判决导致公民道德水平倒退的论断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法院的失误就在于,为了给彭宇保留面子而让公众对事实真相产生了巨大误解,进而导致对被害人产生误解和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这个案件最深刻的教训是,法院没有及时实事求是地把案件真相公之于众,从而让侵权人的所谓面子凌驾于公众的知情权这一重大利益之上。

二要从追求司法公正的角度发表意见和评论。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公正,司法的评价标准也是公正,而要顺利实现司法公正,不仅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要为实现此目标而努力,媒体和舆论也要为实现此目标而尽责。只有大家都为司法公正说话,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献计献策,司法公正才可能实现。因此,公众和媒体出于追求公正的目的对案件发表评论和诉求,这既是说话的资格问题,也是说话的品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公众或媒体的意见是干扰还是舆论监督,关键的标准就是看言者出于什么目的说话。如果不顾事实和法律、像旁观者拉偏架似地为一方当事人说话,这就是干预司法,法官和法院不仅不能理会,必要时还要依法给予必要的批评和惩戒。如果有事实根据,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说话或者为公正处理案件纠纷说话,这就是舆论监督;法官和法院就应当从善如流,尽可能地反映其关切。所以,公众和媒体在披露和报道案件时,特别是在发表有关案件的评论性意见时,一定要想一想自己的意见是否公允,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以免发表偏私的意见后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干扰。

三要从尊重法律法规的角度发表意见和评论。我国专门的新闻监督法虽然尚未出台,但新闻宣传部门和司法机关就媒体如何报道案件已经有不少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媒体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对媒体监督司法给予必要的约束,防止媒体用舆论干涉司法审判活动。我认为,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司法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明确提出“依法监督”的要求,即媒体和公民都要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依法宣传、报道和评论案件。依法不仅是依照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而且要依照办案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等相关法律。比如,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需要保密,这不仅是顺利办案的需要,更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所以,在犯罪的侦查阶段,新闻媒体对犯罪事实的报道和犯罪嫌疑人名字的报道就要谨慎。又如在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做出之前,新闻媒体不应当就案件如何处理发表倾向性的评论。实践中有的新闻媒体、公众人物和专家学者早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明确意见了,这不仅是僭越审判权的表现,更是干扰法院公正审判的表现,是不能允许的。在很多国家,媒体在报道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许用真实照片,不许用真实姓名,除非这个人是公众人物,同时在陪审团或者法官作出裁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就案件的处理发表倾向性的评论,否则就是干扰司法或者藐视法庭。这些规定和规矩,都是在司法与媒体长期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符合处理司法与媒体、公众关系规律的,我们应当加以借鉴。

最后,应当从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角度发表意见和评论。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司法人员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和地位决定了既不能高高在上,也不应低低在下。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公众和媒体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给予应有的尊重;这是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有效维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任何公众和媒体,都不能把自己当成法官,更不能以为自己比法官更了解情况,更了解法律,更有能力实现司法公正并更关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这正是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时常常会出现的认识偏差。在实践中,有的公众和媒体常常把自己当成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总想自己说了算,一旦自己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立即就指责司法不公;有的公众和媒体常常认为自己比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还了解案件真相,无端怀疑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说法;还有一些公众和媒体以为自己比法官更关心司法公正,无端怀疑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动机目的和职业品质等。就本案而言,唐慧和一些公众及媒体正是在上述问题上出现了角色错位,才导致本案长期陷入巨大的争议之中。

总而言之,司法与媒体不是一对冤家,而是一对亲家。只要双方都能在思想认识和行为心态上作一点调整,双方就能一起促进法治发展,共同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