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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指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07 10:32:30    作者:

作者:司吉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事实认定是审判权行使中的核心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以保证认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准确性。众所周知,陪审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因此,如何使陪审员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要求联结起来,使陪审员能够充分地、实质性地参与庭审活动,提高陪审团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陪审团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陪审团审判采用法官指示的方式,它是保障陪审团实现其事实认定功能的重要方法。

一、法官指示的内涵及制度导向

美国法官指示,是指法官为帮助陪审员更好的认定案件事实,对陪审员作出的有关陪审员职责、审判流程、法律原则等一系列内容的指引,旨在弥补外行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规范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法官指示的重点是对个案相关的法律指引,但也有助于陪审团更好履行事实认定的陪审职责、了解审判流程等内容。

美国的法官指示是一种制度化的体系规则,详细规定了法官在各个阶段对陪审员所作的指示。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和专业术语的晦涩难懂,为此,各巡回法院或州法院都作出建议性的范本指示。范本指示是一种一般性的指示,适用于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必须对陪审团所作出的指示,它为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尽可能地防止法官因遗漏指示、错误指示而导致案件被上诉法院撤销,如第八巡回法庭的《民事陪审团法官指示手册》《刑事陪审团法官指示手册》。

这些范本指示通常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快速的更新,以第八巡回法庭的范本指示为例,目前已经更新到2017年版,更新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官和陪审员更有效地交流,使陪审员更易理解指示,以作出正确裁决。以下依据第八巡回法庭的《民事陪审团法官指示手册(2017)》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作出简析。

由于美国的陪审员来自具有选举权的各阶层公民,是不具有法律知识的外行人员,多样化背景产生的共同意识使事实认定的结果更具有说服力,但陪审员事实认定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如何将陪审员的朴素认知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正是二元分工法庭结构下美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目的。因此,在制度导向上,美国的法官指示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一种庭审交流机制,通过该机制,法官向陪审员提供法律咨询,外行的陪审员将纠纷事实和法律要求联结起来,实现了法官“法律顾问”的角色功能。

其次,法官指示是一种事实认定保障机制,通过法官的法律指示,及时消除陪审员事实认定中的偏见,保证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实现了法官事实认定“看守者”的角色功能。

再次,它是一种程序保障机制,当事人是事实认定结果的承受者,而法官指示对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有矫正作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当事人通过对法官指示提出异议,对遗漏指示提出请求或动议,实现其程序参与功能,也以自己的诉讼行为影响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上的心证。

最后,法官指示是一种程序制约机制,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具有终局性,上诉法院通过审查下级法院的法官指示,在指示错误或遗漏指示的案件时,可以撤销裁决,重新审理。

二、法官指示的原则

美国法官指示针对的是不懂法律的陪审团,为了便于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法律,一般情况下,要求法官作出的指示能为陪审团所理解,各州的范本指示手册在序言部分均会强调指示的易于理解性。

出于这个考虑,一般要求指示要使用短句,句子结构不能很复杂,尽量用平实的语言表达复杂的专业术语。

法官的指示应当公正而无偏见。有偏见的指示会给陪审团某种潜在的暗示,影响陪审团在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因此,在指示的作出上,要求法官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情感色彩的用语,如可怕,或者引起偏见的行为,如叹息。

法官指示应当准确全面。法官作出的指示不得遗漏重要指示,也不得前后不一,准确全面的指示有助于陪审员正确地认定事实。因此,美国法官指示的原则是明白易懂、无偏见、准确全面原则。

三、法官指示的具体运作

美国法官指示的主体关系

美国法官指示通常由法官作出,但是当事人享有建议权、异议权和请求权,陪审团享有指示说明的请求权。在二元分工法庭结构下,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法官作为陪审团的“法律顾问”对陪审团进行法律指示成为其当然职责。由于法官指示具有影响法官心证的效果,当事人作为判决结果的直接承受人,对不当指示享有异议权,对遗漏指示享有请求权,他们可以请求法官对遗漏部分向陪审团作出指示,以保证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为了尽量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异议,提高诉讼效率,法官通常会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上,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律师提供建议性的指示,或者要求双方提供协商一致的指示,并根据他们的建议性指示拟出在法庭上要作出的指示。

对于陪审团来说,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对指示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由法庭事务官告知法官,由法官对指示作出阐明。正是通过法官指示,法官、当事人和陪审团实现了庭审上的交流互动,通过三者的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完整的判决。

法官指示的时间

美国的法官指示在时间上具有全程性的特征,覆盖了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初步指示、中间指示、最终指示和补充指示。

初步指示的作出分为三个时间节点:预备审查前、预备审查结束时和庭审开始,作用是为陪审团案件审理提供背景性知识,内容上涉及陪审职责、审判流程和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原则。

中间指示多是有关证据的限制性指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可能影响陪审员公正审理的证据时,立刻作出此类指示,目的在于消除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所产生的偏见。

最终指示是最重要的指示,在总结陈词前或总结陈词后陪审团评议前作出,为陪审员提供评议所需的表决规则、法律原则等内容。

补充指示当然是补充性的内容,涉及到僵局判决和裁决作出后陪审员应当注意的事项,如陪审员无法形成多数或一致结果时的处理、报酬领取、对陪审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等。

这些指示从庭审开始一直持续到裁决作出,涵盖了陪审团事实认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为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提供了全程性的法律服务。

法官指示的内容与界限

在美国二元分工型的法庭结构中,陪审团和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因此二元分工的法庭结构决定了法官指示的内容和界限,超越界限所作指示即为错误指示。因此,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只能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法官指示不能侵犯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领域。

具体来说,美国法官指示的内容会涉及陪审规程、审判流程等事务性内容,这些内容告诉陪审团在审判时的行为规则,例如,不得使用各种移动设备、社交媒体与任何人交流案情,要求家人不要在自己面前讨论案情,自己要主动避开家人或朋友对案情的讨论;不得擅自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去了解研究案情,只能在听审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才能作出裁决,以免受诉讼外因素影响产生偏见;不得在休庭时讨论案件等。

陪审规程重在要求陪审团公正、无偏见地行使其事实认定权,防止其不当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庭审之初,法官会告诉陪审团具体的审判流程,首先是原、被告双方的开庭陈词,接着是原告提出证据并接受被告的交叉询问、被告提出证据并接受原告的交叉询问,最后是证据提交完毕后的原、被告双方的总结陈词。审判流程告诉陪审团审判是如何开展的,使陪审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不致手忙脚乱。

同时,法官还会告诉陪审团个案相关的法律原则,如证明责任分担、证明标准、什么是证据、中间的限制性指示、具体法律术语的含义和构成要素等,这些法律指示使陪审团的事实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

正是通过这些指示,陪审团在庭审过程中,才能以恰当的审判行为,以合规范的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履行其事实认定职能。

法官指示的效力及救济

原则上法官指示对陪审团具有约束力,法官在指示过程中告诉陪审团,所有指示都非常重要,他们必须遵守,否则陪审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可能以藐视法庭罪受诉。法官作为庭审的指挥者,享有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保证了诉讼有序向前推进,出于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尊重,陪审团应当遵守法官指示,否则庭审可能陷入无序和混乱。

从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来看,法官指示能有效消除陪审团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恣意性,防止因个人法律理解的差异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一,因此,陪审团应当遵守法官指示。

当然,指示的强制约束力并不绝对,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在明知被告人违反特定法律时,仍可以作出无罪裁决,以规避该法律的适用,这种制度被称为陪审团否决或陪审团废法。无罪裁决一裁终裁,具有终审的效力,是陪审团反对专制政府的体现。

总体来说,法官指示对陪审团具有强制的约束力。由于法官指示对法官具有强制约束力,且能影响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因此,在法官指示错误时应对不利后果的承受人予以必要的救济。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对法官的错误指示,应当在指示作出前或者指示作出后立刻提出附理由的异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立即提出异议,就不能构成上诉的理由,也不产生撤销裁决的后果。

此外,对于法官遗漏的重要指示,如果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构成上诉的理由。

美国法官指示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性的要求,成为陪审团事实认定的有机组成部分。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