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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角色的定位与矫正
发布时间:2015-01-14 09:54:55    作者:

(一)冲突

综观世界各国,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的职能都是裁判案件,而我国的法官,则面临着多重角色的挑战,法官辗转于自然人、法律人、社会人等角色之间,担负着多重角色的期待与要求。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职责主要表现在法庭上,即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独立而审慎的法律适用能力、权威的裁判能力与说理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任务是交给陪审团来完成的,法官只是依据事实来适用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上述能力外,还有认定事实的职责,两者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都以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司法的终极目标,二者基本职能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的法官除了裁判案件所必须具有的上述四种能力之外,外加事实的认定能力和执行能力,并要把讲政治放在首要位置,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大局,额外负担更多的其它职能。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乡民们对他的要求是“为民做主”,政府对他的要求是“为地方服务”,院长对他的要求是“办铁案”,人大对他的要求是更好地接受“监督”,法学家对他的要求是“中立裁判” ……,众多的角色让当代法官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法官占据一定社会地位并扮演一个法律角色,即“法律人”,这个法律角色在从事审判活动被人们称之为“法官”时,有着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然角色;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并不是孤立的,他是在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受到本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法官也是“社会人”;毫无疑问,法官同时也是“自然人”。法官的每一种角色都受制于该角色的规范要求,因而产生了多重角色期待,当多重角色期待不能协调于一个角色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资源稀缺”与“司法需求激增”、“司法专业化”与“司法亲民化”的矛盾,加剧了法官多重角色之间的冲突,加之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理念和实践上的误区,导致一些法官出现了司法理念模糊,司法实践茫然,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产生了迷茫和困惑,乃至错位,从而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高效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根源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无不受到传统等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与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我国法律传统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但又良莠并存,其中既有“讲求和谐,注重调解”的优良诉讼传统,也有与当代司法理念不相适应之处。而中国的法律又属于后发型类型,大量的法律包括现在法官制度的改革都是从异质文化的国度中借鉴和移植而来,这就导致必然会与我国既有的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与运作以及我国的传统文化相抵触,导致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的冲突。

同时,我国法官的思想理念同时也受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给法官思想与理念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另一方面,我国现代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移植建构的,西方法律制度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也深刻的影响着中国法官的裁判风格和思想理念。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左右着“法律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的思维理念。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法官没有自己独立的待遇体系,法官的待遇完全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法官职业待遇和职业素质的区域不平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当遇到升迁、物质诱惑时,“法律人”角色就可能让位于“自然人”角色。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也只有当法官不为生活操心时,才能为正义而操心。”

种种原因,造就了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法院行政化的普遍现象,在外部,法院司法不独立,受多方面干涉,司法权存在严重的地方化现象,在内部,人事制度完全行政化,连司法审判制度也用行政化的方式来管理。

(三)定位

正如一位法官所言,法官总会面临制度难题。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官的角色期待正在提高,法官的角色认知也应随之提升,法官的角色定位也要随之变化,合格的法官必须在这多重的矛盾结构中理清对立关系,实现恰当的自我定位,方可进入角色。法官们如何定位和矫正自己的角色,俨然已摆在我们面前。

司法本应以法律文本为依托,在权力的行使上,司法权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所以,法官在司法中,最主要的角色定位应是“法律人”,在“法律人”与“社会人”二重角色的扮演中,当代中国法官应以“法律人”角色为主,同时对社会角色进行矫正。

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上的区域化、地方化是妨碍法官独立的最根本因素。根据司法独立的形势要求,很多学者都倡导在中央与各行政级别地域之间设立管辖较大区域的大区法院,实现下面各级法院与地方人大逐步脱钩,如此一来,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就可以由最高法院或地方较高级的法院分别负责了。这样,既可以在国家的整体宪政体制上保持人大制度的核心作用,又可以摆脱司法权地方化的泥潭,使地方权力干预和介入司法的成本加大,使司法权获得相当程度上的独立和自治,逐步实现法官不再以地方为依托,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由于社会对法官的素质有一种近乎苛刻的要求,司法权的运作要求法官更多地要成为专门人才,法官也只有成为法律专门人才才能够担当起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围绕审判工作中心,改革法院现行干部人事制度,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从而分化原来的统一行政性结构,凸显法官角色的职业个性,尽快使法官成为完全独立的审判人员,上海等六省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已陆续展开,让我们试目以待!

法官角色的正确定位既是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需要,同时也是尽快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从多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改革,塑造现代中国法官的角色,让他们真正承担起弥合生活与法律之间的缝隙的职责!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