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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发布时间:2018-09-07 10:18:02    作者:

律师费由谁来承担承担的问题,是实务中一直困扰法官、当事人、律师的难题。现行法律关于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系统,导致了不同法院之间认识的不统一,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在国外,判断律师费由谁来承担一般以“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作为一般规则,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减轻了维权者的后顾之忧;而在我国,则是以“谁请律师谁负担律师费”为一般原则,这样的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民观念的一种体现。在这种原则下,只有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以及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费才由败诉方承担,所谓“当事人约定为主,法律规定为辅”。

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呢?编者结合我国当前法律规定,整理了下列情形:

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是:纠纷双方已在合同中对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在此提醒读者一定要在交易过程中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

二、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案件

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被侵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会委托律师展开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投入人力财力甚巨。相应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也明确将律师费纳入到该类案件败诉方的赔偿范围中。法条如下:

1.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律师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

2.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侵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律师工作涉及大量调查取证,上述费用包括律师费。

四、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六、部分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四规定,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为损失。为最大限度保障人身损害受害人的权利,在受害人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时,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应有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