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绪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胜诉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与败诉方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人民法院只在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或是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支持胜诉方主张律师费。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编者总结了下列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一、法律条文规定
1.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律师费用是否包括在“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原《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了“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可向侵权人主张:“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明确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到可主张的赔偿数额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由此可知,赔偿数额自然包括权利人聘请律师调查、参与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
4.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不正当竞争类案件中,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也包含在内。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通过文义解释不难得出结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7.部分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15年版)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贸仲规则》第五十二条就律师费承担问题有如下规定:“(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律师费在这里属于“其他合理费用”,可向败诉方主张。
9.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以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10.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二、最高院指导意见及地方法院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提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这是最高院针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出台的规定,与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不同的是,该《意见》具有普遍性,不再仅限定于某类案件。法院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裁决出现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向无过错方赔偿律师费用。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