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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行政机关依照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9-11-08 09:42:45    作者:良讼律师


主持人贸小荣

出席法官贺小荣、邰中林、张树明、梁风云、王富博、张代思、宋春雨、余晓汉、张艳、丁俊峰、张 剑、仲伟珩、李盛烨、季伟明

列席人刘晓勇、孙勇进、刘忠伟

案情摘要

20121月起甲县政府对某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因李某未与甲县政府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013412甲县政府作出(2013)010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维持征收补偿决定。2014428甲县政府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010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甲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甲县致府对征改补偿决定强制执行李某不服甲县政府的强制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同观点

甲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无论是依照自身职权作出的还是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已的合法权益的均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如果造成损害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从一般公民的角度而言其并不能分辨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还是依照法院生效判作出的行为。将该类行为纳行政诉讼受案范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乙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有的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的是依据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这两种行为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对于前者属于行政机关自身依照职权并按照自己的判断作出该行为体现了身的意志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对于后者属于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该执行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行的法律义务并不体现行政机关自己的判断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用

丙说:原则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用不能一概面论对于行政机关完全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该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法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超出生效裁判确定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仍然属于行政机关自己的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

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和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均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除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类行为由于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断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基于其本身意志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是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某诉请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且合法性已经生效裁判所确认。李某诉请的该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意见阐释

从行政法原理上讲可诉的行政行为须是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司法文书作出的其可诉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创设变更或者消了行政法律关系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首次创设变更或者消灭了行政法律关系该行为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执行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或者司法命令该行为属于司法权的延伸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所谓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完成执行事宜。一情况下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执行员直接进行不需要其他单位和公民协助。但是在特定情形下执行标的物不被执行人掌握有关单位占有、使用或者保管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身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亦不属于可诉的行为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容款债券股票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行义务的范。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此时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法律主体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该类行为具有一定的“司

法性"不属于可诉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2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在行政诉讼中上述规定仍须适用。

那么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行协助执行义务行政机关是否要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进行审查呢?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不能审查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是:司法权大于行政权行政机关如果审查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协助执行也意味着行政关在以自身意志作出行政行为这显然与协助执行的宗旨不符另一种意见是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如果不允许行政机关审査协助执行通知书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行事意味着行政机关成为司法机关的执行工具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进而引起行政偿。我们认为由于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对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审核。但行政机关也并非完全不承担审核行政管理事项的责任。行政机关仍然需耍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审核任的请示>的批复》(201069商法字[2010]116)中规定:“行

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不负有市核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协助执行事项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记录在案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2004210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对于涉及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义务和是否实体审查的问题该通知明确以下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第三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

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四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手续。这一通知的核心在于明确行政机关对于协助执行事项有必须办理的义务且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因此协助执行行为的性质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理由说明由法院进行再次审査

在一些特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对于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说明理由法院要进行再次审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615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151)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受人完善相关于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行负责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上述三种方式是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发现协助执行事项确有误的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对于可能执行错误的事项进行再次核实。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或者意见但是并不能拒绝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作为法律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其对法律关系的最终确定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以生效判决效力主要包括四种:一是拘束力即法院在作出判决后除非有持殊的理由不能任意加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是确定力。即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判决认定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后者则是指依判决承认或者否认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使之在后诉中不变的效力。三是形成力即生效判决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四是执行力。即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不依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最终性和不可争议性

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是基于生效判决还有的是基于生效裁定例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是基于生效判决判决中确定需要办理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已失效)明确:"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本批复有观点认为:(批复中)'认为'二字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非客观实际。这个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意义上讲该批复似乎对所有协助执行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不禁止因为客观事实如何经过法院的而当事人只要'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这里的"认为"是一种仿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通常表述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认为”的含义一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认为”要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结合起来理解并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认为受到侵犯的”,凭借主观感受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不准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本批复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作的行政行为并没有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可以说这个批复限制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这种观点的理由也不分。行政诉讼法将司法行为(包括司法行为的延伸)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是不言而喻的需要进行论证。如果允许人民法院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自己行为的延伸)进行合法性审查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既有悖常理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于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再次予以重和明确

对于行政机关协助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之所以对协助执行行为有疑问主耍是由于其担心其执行误导赔偿问题由谁来承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协助执行行为误的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向题的解释》第4条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作了相应解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明显超过请数额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合法评估机构或者应当拍卖面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是依据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如果协助执行人执行错误导致损害不应当追究协助执行人的责任而应当依法由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20061215最高人民法院向建设部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内容是:“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的批复》(法释(2004]6)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时缩小或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5)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查封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在查封尚解除之前轮候查的法院要求协助处置封标的物的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查封法院以便人民法院之间及时协调在协调协助执行的义务机关暂停协助执行事项。轮候查封的法院法要求协助义务机关处置查封标的物造成执行申请人损大的应当进行执行回转无法执行回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2004]10)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由错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法院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复函也再次明确了由于行政机关协助执行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生效裁判作的行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前已述及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行为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往往是依据生效裁判作出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也存在直接依据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执行行为的情况。例如有些执行行为是按照法院生效裁判(例如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中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经过了合法性审查实际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了司法判断。这种合法性审查虽然不同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也属于对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的“重大且明显"的合法性审查。因此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执行行政行为的请求法院业已进行了司法判断准予执行裁定法院意志的体现并非行政机关的判断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后基于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190定中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的裁定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原告主张超出行政裁定执行范造成财产损失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12]97)中“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内容不符合《行诉解释》规定应当执行《行诉解释》的规定。

三、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固

行政机关在生效裁判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范围之外扩大了执行的范围例如扩大了标的物的种类数量面积等对于超出部分并非法院意志的体现是行政机关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该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属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应当提供必耍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已经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