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仲裁员:李根茂】
裁决要旨:
对于法律服务机构利用专业优势与委托人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订立的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即使劳动者未就此提出异议,仍应从合同约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考察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切实保护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并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导向。
一、基本事实
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协议乙方)与被申请人杨××(委托人、协议甲方)就被申请人委托并授权申请人提供服务签订了《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协议第二条“服务事项、委托权限”中约定:“1.杨××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甲方对法律行业现状所知不多,现特别授权委托乙方通过非诉方式处理甲方事务或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办理前述案件。2.甲方事先已知晓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同意且认可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承诺该合同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阶段为:仲裁、一审(若有)、二审(若有)。4.案件具体所涉委托权限,以甲方向承办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为准。”协议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约定:“双方确认,乙方同意甲方采取第②种付款方式进行付款:……(2)第②种付款方式: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当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务费为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后期服务费按照甲方案件调解金额或判决金额的标的额的15%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为乙方服务阶段届满后3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协议第八条“特别约定”中约定:“甲方深知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已开始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不按时支付服务费、解除委托等情形的,甲方同意除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足额支付全部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6000元人民币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对乙方的补偿(甲方自愿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权及放弃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协议第九条“争议处理”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第十条“其他事项”中约定:“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甲方在签订前,乙方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向甲方作了全部解释及说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任何无效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示(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同日,申请人杨××还签署了一份《签署法律事务服务协议谅解告知书》,该告知书除对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一般阐述外,还载明:“本人已充分理解、认知与乙方签署的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全部内容。考虑到乙方作为商事主体,有较大的运营成本、广告成本、人力等成本,愿意在签订合同前向本人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案件分析等无偿服务。本人若在签订合同后不再履行前述合同,愿意向乙方支付陆仟元人民币作为补偿。”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已经收取被申请人支付的前期服务费2000元。
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将被申请人杨××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转委托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该案“仲裁、一审(若有)、二审(若有)阶段代理人”。该合同第五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中约定:“双方依据《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条款:(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按照如下第1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1、本合同委托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大写:叁仟圆);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第一个程序费用。2、甲乙双方约定实行风险代理……”
2023年3月22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作出成劳人仲案[2023]*号《仲裁调解书》,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杨××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该《仲裁调解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5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1935.21元,以上各项共计96935.21元。二、被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同意并认可与被申请人之间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杨××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96935.21元,申请人按该金额的15%计算出服务费为14540.28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工作人员支付了10000元,又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工作人员支付了4541元。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被申请人告知其社保局已经完成医疗补助金的支付,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工作人员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10元的金额按15%计算出服务费为6106.5元,被申请人回复:“嗯!”“现微信里没有那么多”,后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因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需承担违约金6000元的主张。此外,申请人工作人员还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6日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催促其支付服务费。
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服务费6106.5元,否则将承担6000元人民币惩罚性违约金及因仲裁产生的费用。
另查明,申请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税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另,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1.其在与被申请人签订案涉服务协议时未告知被申请人工伤类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申请人收费标准是按照案件复杂程度,参考律协的收费标准制定的。
二、申请人请求及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6106.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6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无异议,但是被申请人现在确实无法负担上述费用。
三、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6106.5元的请求事项
仲裁庭认为,首先,申请人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普通自然人,对于法律服务所知有限,申请人更应保障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向被申请人就收费标准进行必要的说明,尤其是被申请人所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属于可以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申请人理应向被申请人进行告知和说明但未予提供,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受托为被申请人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核心在于申请人通过转委托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案件及诉讼案件的仲裁、诉讼活动,申请人陈述其收费标准系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针对工伤赔偿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后期服务费按照甲方案件调解金额或判决金额的标的额的15%支付给乙方”系典型的风险收费约定,该约定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该部分约定无效,申请人不能基于该无效约定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再次,根据《仲裁调解书》载明的内容,杨××在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其申请仲裁的标的额总计为196777.22元,而在双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支付了前期服务费2000元及根据后来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支付金额96935.21元的15%计算出的服务费14541元,已达到了申请仲裁标的额的8.4%,该服务费已经达到甚至超出四川地区律师行业按照争议标的额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标准,这从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也可得到印证,该服务费已使申请人获得高额收益,申请人再行主张补足服务费,有违公平正义;最后,申请人主张的服务费用6106.5元系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向被申请人杨××拨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10元的15%计算得出,而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不属于《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应由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承担的赔偿义务,而是确定应由其依法承担的协助义务,即该项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拨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在双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约定的“调解金额”范围内,申请人将该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金额纳入收取服务费的范围也是没有合同依据的。综上,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6000元的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法律事务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服务费用,而申请人主张的后期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已确定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惩罚性违约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仲裁费的承担
因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均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故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裁决主文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707元(已由申请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五、专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及法律咨询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裁决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逻辑推理及价值导向等方面均展现出较高水准,是一份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彰显公平正义的优秀裁决文书。
1.事实认定全面细致,为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裁决书对案件基础事实的梳理清晰且完整,从核心的《法律事务服务协议》签订内容,到申请人转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仲裁调解书的具体条款,再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款项支付情况、申请人催款过程,以及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庭审中的关键陈述等边缘事实,均进行了系统呈现。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裁决书未遗漏关键细节,如《法律事务服务协议》中关于服务阶段、费用支付方式、特别约定的具体条款,《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师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仲裁调解书里不同赔偿款项的支付主体与金额区分等。这些细节的精准罗列,不仅让案件全貌一目了然,更成为后续法律分析与裁决结论的重要事实支撑,确保裁决不脱离案件实际,从源头保障了裁决的客观性。
2.法律适用精准恰当,凸显专业裁判水准
在法律适用层面,裁决书展现出极强的专业性与准确性,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精准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为裁决结论提供充分法律依据。针对服务费争议,裁决书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结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指出申请人未告知被申请人可申请法律援助,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工伤赔偿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认定《法律事务服务协议》中风险收费约定无效,逻辑严密且法律依据充分。对于违约金争议,裁决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申请人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同时结合案件事实中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判定被申请人无违约行为,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紧密结合,无牵强附会之感,充分体现了“根据事实、符合法律”的裁决原则。
3.逻辑推理层次分明,论证过程严谨有力
裁决书的逻辑推理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从争议焦点提炼到具体分析,再到最终结论得出,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论证过程极具说服力。在分析申请人要求支付后续服务费的请求时,裁决书从四个维度展开论证:先指出申请人未保障被申请人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再认定风险收费约定无效,申请人无权依据无效条款主张权利;接着通过对比被申请人已支付费用与当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以及申请人转委托律师的实际费用,说明申请人已获高额收益,再主张费用有违公平;最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调解金额”,申请人主张无合同依据。四个理由相互支撑,逐步推导,最终得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请求的结论,论证过程严谨,无逻辑漏洞。在违约金争议分析中,裁决书先基于前文对服务费请求的否定,得出被申请人无违约行为的结论,再结合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双重论证申请人违约金请求无依据,推理过程简洁明了且逻辑严密,让裁决结论的得出顺理成章。
4.价值导向彰显公平,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该裁决书在裁决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尤其注重维护作为劳动者的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仲裁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被申请人杨某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当事人,对法律服务行业了解有限,属于相对弱势一方。裁决书指出申请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未告知被申请人可申请法律援助,未充分说明收费标准,违背了对弱势一方的照顾义务;同时认定针对工伤赔偿的风险收费约定无效,避免被申请人因信息不对称及弱势地位遭受不合理费用负担,有效遏制了申请人利用自身优势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公平交易秩序与弱势群体利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对规范法律服务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