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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递寄国家机关公文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通过快递企业寄递公文违法
发布时间:2019-01-24 15:08:36    作者:

【裁判要旨】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除国家机关内部传递的正式公文之外,还包括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书。

根据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通过除邮政以外的其他快递企业邮寄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

201602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关于原告提出判令被告限期依法纠正错误,通过法定途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的主张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专递的意见,故应认为,被告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但鉴于原告已经实际收到相关文书,判决被告重新以邮政方式邮寄文书已无实际意义,故应依法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