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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属于违法
发布时间:2019-01-28 16:56:37    作者: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撤销,取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进行评价后作出的裁判,该类型案件属于“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宜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来源】

(2018)豫15民再6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7日信阳中院做出(2017)豫15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撤销2016)信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之后申诉人大通房地产公司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52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诉人不服上诉,信阳中院于2017年12月11日做出(2017)豫15民终431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光山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发现依据《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而信阳中院通过2017)豫15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行为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裁决是否被撤销的效力待定状况。现申请人提出申诉,请求信阳中院依特别程序撤销(2017)豫15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仲裁法》规定下达裁定书的方式审理撤销仲裁裁决书一案最终该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再审认为:

1、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调解的形式撤销仲裁裁决违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即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有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两种处理结果,没有调解的处理结果。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本案中,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撤销仲裁裁决取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进行评价后予以裁判,其属于“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因此,本案不宜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按特别程序立案,特别程序案件是不能调解的。

2、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未予裁决,应按特别程序继续审理。

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属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不能申请再审,将调解书撤销后,是驳回撤销申请还是撤销裁决书,处于待决状态,而再审不能处理,应恢复原来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属于违法,应予纠正,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未予裁决,应按特别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豫15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申请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