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虽已终结,但案涉债权发生于破产重整之前,经过债权申报,案涉债权属于破产重整债权。重整计划约定的执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其同时明确案涉债权完全实现的时间尚未届满,该计划尚未实际执行完毕,债务人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判决对其重整有重大影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本案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来源】
(2019)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云南煤化工集团的破产重整程序虽已终结,但案涉债权发生于云南煤化工集团破产重整之前,经过债权申报,属于破产重整债权,系重整计划调整的范畴。重整计划约定的执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其同时明确案涉债权完全实现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该计划尚未实际执行完毕,云南煤化工集团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判决对其重整有重大影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受理云南煤化工集团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