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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担保人不对属于担保范围内但超出担保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17 09:27:35    作者:

【裁判要旨】

同时满足担保事项范围和担保期间的债务才属于担保债务,担保人不对属于担保范围内但超出担保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

2019)最高法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12012815,海晟公司与双江西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江西地公司委托海晟公司销售金属硅和开展其他业务,期限3

22012815日,临沧西地公司、双江西地公司以共有金属矿所有权、生产经营权向海晟公司设定抵押,签订《资产抵押协议》,担保范围是《合作协议》及项下销售合同、国内购销合同

32015630日、201571日,海晟公司与双江西地公司签订两份《采购合同》,20151224日签订两份《采购合同》。

42016110日,海晟公司向双江西地公司发出确认函,确定双江西地公司未向海晟公司偿还债务金额。

5、后海晟公司向陕西高院起诉要求双江西地公司还款,临沧西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临沧西地公司主张201512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超出《合作协议》约定的债权发生时间,海晟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6、陕西高院认为1224日两份合同均属于《合作协议》项下购销合同,临沧西地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7、临沧西地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沧西地公司是否对双江西地公司的案涉《采购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及担保范围的认定;……(二)关于案涉WL-177WL-179号《采购合同》是否属于《资产抵押协议》担保范围的问题。《资产抵押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江西地公司和临沧西地公司用其资产为《合作协议》项下的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编号CSIC-XXX)和国内购销合同WLXXX所涉及的海晟公司所垫付采购资金及相关的所有费用担保;第三条约定,抵押权限自2012815日起至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并结清全部垫付货款及所有费用为止;《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合作协议期限为三年,即2012815日至2015814日。从前述内容可知,《资产抵押协议》将被担保的主合同范围限定为《合作协议》项下的CSIC系列销售合同和WL系列国内购销合同,但同时限定前述合同应当产生在《合作协议》三年期限内。因此,应当理解为,在三年合作期限内签订的CSIC系列和WL系列合同属于《资产抵押协议》担保范围,而非所有冠以CSICWL编号的合同均属于《资产抵押协议》担保范围。根据前述分析,案涉WL-177WL-179《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1214日,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内签订的合同,临沧西地公司并未作出愿意为《合作协议》延长期间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两份《采购合同》项下债务不属于临沧西地公司的担保范围。临沧西地公司关于不应承担WL-177WL-179《采购合同》项下债务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