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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向被告邮寄开庭传票未妥投后通过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3 19:03:44    作者:

【裁判要旨】

1、法院向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该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被告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被告而缺席判决的情形。

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签署担保协议即视为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案件来源】

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最高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荣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荣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荣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荣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荣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鲍焕明、刘荣、李令杰、鲍强、宁夏美林公司与贺兰回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鲍焕明、刘荣、李令杰、鲍强、宁夏美林公司自愿为李圆圆向贺兰回商银行借款提供最高余额600万元范围内担保,保证期间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刘荣为李圆圆向贺兰回商银行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二审法院认为刘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进行签署视为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判决刘荣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刘荣关于其从未就李圆圆的借款提供过担保,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刘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以其从未对李圆圆的借款向贺兰回商银行提供过担保为由,主张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并未明确提出对超过600万元的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二审法院经审理,在认定刘荣提出的其从未对李圆圆的借款向贺兰回商银行提供过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