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上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以行政文件的形式赋予其所属拆迁办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权,应当视为对拆迁办的委托。拆迁办虽然拥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是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应行政职权,因此拆迁办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的政府承担。
【案件来源】
(2016)最高法行再61号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无锡市拆迁办)因建设西园里小学地块基础设施开发整理项目需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作出锡政拆通(2009)第85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以下简称(2009)第85号通知),同意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陈旭等人在西园里科技楼小区的房屋在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内。2009年11月2日,陈旭等人向无锡市政府以无锡市拆迁办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变更(2009)第85号通知的拆迁范围。2009年12月14日,无锡市政府作出[2009]锡行复字第16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无锡市拆迁办作出的(2009)第85号通知。陈旭等人仍不服,以无锡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无锡市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赋予无锡市拆迁办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职权,该行政行为是否能定义为行政授权?
【法院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无锡市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赋予无锡市拆迁办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职权,上述规定应当视为无锡市政府对无锡市拆迁办的委托。无锡市拆迁办虽然拥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是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应行政职权,因此无锡市拆迁办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无锡市政府承担。原生效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