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担保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13-12-20 14:39:00 作者:
重庆市梁平县某公司、李某诉任某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1.任某某偿还梁平某公司借款208.5万元及利息;2.驳回梁平某公司要求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蒲杰律师和王华学律师接受毕某某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向重庆二中院提出,本案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毕某某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而非保证担保,毕某某并未提供抵押物,也未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主张本案担保未成立和生效,毕某某不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另外,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二律师坚持要求重庆二中院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来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得到法院采纳。基于来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有利时机,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实际欠款数额为208.5万元,并非梁平某公司主张的600万元,并认定毕某某未提供抵押担保,不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毕某某获得全面胜诉,避免了1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含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和违约金近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