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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近期结案
发布时间:2014-03-04 13:38:00    作者:

蒲杰律师团队代理黄××诉×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于近期作出裁决:集团公司应向黄×支付货款500多元,钢材垫资利息400万元,黄×获得胜诉。据悉,这是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一起未调解成功而采取裁决方式审结的钢材买卖纠纷案。

×集团公司辩称,自己不仅不欠黄×货款本金500多万元,反而还多付了货款60多万元,要求驳回黄×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时,该集团公司还提起反请求,要求黄×完善发票,并将发票问题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集团公司能否以黄×开具的发票存在问题为由主张不付款。蒲杰律师从法理上深入研究了这个问题的性质,司法实践的做法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提出了普通发票不能对抗主债务的观点,提交了说理透彻的代理意见书。裁决书最终认为,开具发票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义务,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表现为从义务,是否开具发票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该从义务不能与主给付义务形成对等给付关系,×集团公司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认定×集团公司未及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