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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索赔的实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09-17 16:35:00    作者:

 

一、如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由败诉方,诉讼和仲裁完全不同

1.诉讼

从诉讼费用成本理论上讲,我国的诉讼费用只是法院的审判费用。因此,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以下五类案件除外:1)法律援助案件;2)著作权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262款);3)商标权侵权案件;4)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26);5)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名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民法通则119条、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6.实现担保债权案件(担保法21条);7、不正当竞争。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因此,除了上述四类案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胜诉方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2.仲裁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而是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查成都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依国际上的仲裁惯例,仲裁申请人是可以提出此项索赔的。

二、协议中明确律师费由败诉方,则从约定

1. 诉讼

若协议中明确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2. 仲裁

和诉讼一样,在此情况下仲裁庭也会支持胜诉方关于律师费的请求,但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

具体结合本案,因其属于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且合同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既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参加诉讼,该笔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主张。

【结论】

律师费是否都让败诉方承担,诉讼和仲裁的处理结果较大。在诉讼过程中,要想做到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此约定审查得非常严格,必须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在诉讼前,原告应当已经支付。原告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已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此外,律师费应当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如过约定过高,法院可能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